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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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青岛)三期扩建工程招投标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有效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界定了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招标范围、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审批程序以及招标过程管理。 第三条 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电源前期项目及施工阶段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主要甲供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实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项目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电源前期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 第二章 招标审批范围 第六条 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A版)中一级授权的范围,由华电国际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批范围如下: (一)火电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电除尘器、主变压器、分散控制系统、脱硫装置、气力除灰(渣)、给水泵汽轮机、汽动给

3、水泵、电动给水泵(含偶合器)、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凝汽器、除氧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送风机、引风机、排粉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高压厂用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低压厂用变压器、110kV及以上开关、400V及以上开关柜、发变组保护、炉膛火焰检测系统、化水和凝结水程控系统、全厂闭路电视系统、变频装置、锅炉补给水系统、海水淡化系统、中水处理系统、凝结水精处理系统、空冷岛设备的采购; (二)电源项目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咨询、安装、主要工程(主厂房土建及安装、烟囱、冷却塔、输煤、灰场、取水工程、铁路专用线);主要甲供材料、大型设备运输等项目的招标; (三)所有工程单项

4、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他服务(咨询)项目及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利用外汇2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低于上述限额,但批次招标估算总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第七条 第六条中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方案及评标结果上报华电国际招标委员会审查、审批,按照集团公司给予华电国际的授权审批范围,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华电国际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电源前期项目的招标,按照华电国际相关规定上报招标委员会审批。 除上述招标项目以外的技术规范书由公司自己内部审查,华电国际公司工程处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华电国际审批范围以外的工程项

5、目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由我公司自行定标,但定标之前需将评标结果报华电国际核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 成立公司三期扩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三期扩建工程招标日常管理机构设在三期扩建办。 工作职责 (一)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审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等工作。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中兼职,也不能担任评委。 领导小组进行的研究、审定工作应有规范的会议记录,审定结论应有参与审定的领导小组成员的签字。 (二)

6、 三期办职责 1三期办计划人员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和阶段性项目招标工作计划。见附件21。 2三期办专业人员组织编制、审查技术规范书,并按规定上报华电国际审查。 3 三期办专业人员负责对设备供应厂商的经营实力、资质业绩、售后服务等工作进行调研。并填写厂家推荐表,见附件9。 4三期办专业人员参与评标,并按规定将招标结果进行确认或上报。 5 负责按照审批意见和确定的招标结果进行合同谈判。 6 在招标委员会指导下做好全过程监督工作。 7三期办专业人员按照三期2021【1】文进行招投标过程所有资料的收集和存档。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 由华电青岛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建,其人员组成结构要在招标

7、方案中一并报批(不报具体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1-3天组成,必须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本公司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投资方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一般应当从集团公司或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招标专家库中抽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的,可以由领导小组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单位及本工程参建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项目单位(含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

8、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 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按照华电国际的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公司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四章 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三期办各专业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规范书,组织内审,形成规范书审核意见会议纪要,并联系设计单位按照内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规范书。修改后的设备规范书由三期办报华电国际公司工程处进行审查。华电国际审查范围见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

9、建工程设计管理程序中第二十五条技术规范审查范围。 第十三条 三期办将华电国际审查意见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规范书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最终设备技术规范书在公司内部会签,会签单表格格式参见附件6。 三期办根据最终完善的技术规范书,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格式参见附件2)。编制的招标设备厂家推荐表(格式参见附件9),设备厂家原则上不少于5家。编制好的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厂家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送给公司内相关专业和相关领导进行审批会签,审批会签单(格式参见附件7)。 第十四条 部门、公司相关领导会签完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方案申请表、厂家推荐表、招标方案后,三期办上报华电国

10、际工程部报批。 第十五条 华电国际审批范围内的项目,其招标申请表、招标方案及评标结果,按照华电国际附件1-附件4的格式内容编写,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华电国际审批;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华电国际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由华电国际负责审批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规范书)应报华电国际经审查后方可进行发标。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招标办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定标之前(即发中标通知书之前)需将评标结果报华电国际确认并核备(格式参见附件5)。 第五章 招标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确定招标方式,对不宜公开招标的,须征得相关

11、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时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 第十九条 招标方案的重点审查内容。招标项目内容及范围、招标方式及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报价方式、资格预、后审条件、投标单位资质及业绩、招评标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等。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的重点审查内容。评标结果确认报告(技术、商务、综合评价因素)、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领导小组意见、监督小组监督报告、评标前三名排序及其报价情况、推荐的预中标单位等。 第二

12、十一条 招标准备。公司依法合规组建适应招投标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招标前要组建招评标组织机构(含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其中监督小组成员由监察部门提出)。招标全过程须在招标办和有关监察、法律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拟定招标方案。在拟定工程招标方案,推荐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审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方式下,推荐入围厂商.,得到华电国际批复后方可发标。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并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的投标单

13、位应为4家及以上;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拟邀请投标单位需经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审定。审定后的投标单位不得任意调整,否则应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 (一)对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条件对潜在投标商进行预审,将预审报告及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厂家,报招标办审查。公开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厂家应不少于四家。资格预审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重新组织

14、招标并进行资格预审。 (二)对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确立的后审标准和方法对参加投标的投标商进行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审结果作为评标的结论,写入评标报告。资格审查时应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经参加审查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缴纳标书费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缴纳的标书费三期办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标书发放后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 现场踏勘与补遗澄清。如有必要时,三期办可组织投标人

15、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根据招标人需要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补遗或澄清;对发售发送的招标文件或补遗澄清文件项目单位必须届时获取其接收的确认函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 (一)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两证(资质证书、收费证书)一照(工商营业执照)齐全,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与投标项目相适应。 (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投标保证金,三期办应有专人统一登记管理。 (三)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向外分包。 (五)主体工程不得选择未通过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承包商。脱硫工程等主要辅助工程要优先选择通过GB/T28000、GB/T24000及GB/T19000的承包商。 (六)对于已经在集团公司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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