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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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文全文-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管理体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的管理条例。2021年2月1日,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

2、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今年2月对外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3.5万亿元,同比增长11.7%;负债总额9.9万亿元,同比增长4.2%;净资产23.6万亿元,同比增长15.1%。此外,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末,全国公路总里程484.7万公里。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7万公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文物藏品总计4960.4万(件、套)。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1200多万套。何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何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3、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但管理效果还有待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指出,一些部门、地方和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对于党中央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事业性国有资产在社会建设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关键支撑作用等认识不够到位,普遍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等现象。在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很有必要。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监管行政事业性

4、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内容:一是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二是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方式。四是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条例的主要作用条例的主要作用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01总则总则02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配

5、置、使用和处置03预算管理预算管理04基础管理基础管理05资产报告资产报告06监督监督07法律责任法律责任08附则附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

6、管理体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第六条各部门根据

7、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七条第七条资资 产产 配配 置置 、 使使 用用 和和 处处 置置第二章第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第 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

8、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

9、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

10、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十 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

11、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第二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

12、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预算算管管理理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

13、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第二十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基基础础管管理理第四章第三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

14、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

15、任。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第三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

16、、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 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四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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