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解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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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精解汇总(一)民法典精解汇总(一)(适用于法硕、法考)(适用于法硕、法考)民法典精解 01:抵押物转让与交易安全保护民法典精解 01:抵押物转让与交易安全保护第 406 条-1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第 404 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 406 条-1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第 404 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甲公司为服装贸易公司

2、,为向银行贷款,将其用于长途运输的货车一辆抵押于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业务调整,未经银行同意,以合理价格将该货车出售于乙,并完成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未经银行同意,甲公司不得转让该货车B.即使乙取得所有权,不影响银行实现抵押权C.因乙支付合理价格并完成交付,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乙D.若银行实现抵押权,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精解 02: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与居住权不得继承民法典精解 02: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与居住权不得继承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老王早年丧偶,有住房两套(房 1、房 2),独自抚养一子一女成年,分别为王一和王二。晚年老王与老同学侯某再婚,共同居住于房 2。老王患病后,为保障侯某未来生活,就房 2 为其设立居住权,双方办理了登记。另老王立下遗嘱,两套住房均由王一继承,但房 1 为王二设立居住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侯某对房 2 的居住权,自侯某死亡时发生效力B.因居住权不得继承,故王二无法取得对房 1 的居住权C.侯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承

5、房 2 的居住权D.老王死亡时,王一取得房 1、房 2 的所有权民法典精解 0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精解 0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6、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物权法解释(一)第 6 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2.“善意第三人”,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状态的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之人。3.甲有 A 车,以市价出卖于乙,甲受领价款并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为向丙借款,甲将A 车抵押于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因欠另一债权人丁的 10 万元借款到期未还,丁经查询甲名下登记有 A 车,遂请求法院扣押以清偿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7、()A.因乙未办理登记,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B.丙对该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C.因乙未登记,不得对抗丙的优先受偿权D.因乙未登记,不得对抗丁的扣押请求民法典精解 04:遗失物追回期间与诉讼时效民法典精解 04:遗失物追回期间与诉讼时效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

8、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

9、、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4.某法学院学生陈某不慎将书包遗失,被同校张某拾得。书包里有随身听 1 部以及王泽鉴教授所著精装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张某见该书扉页有偶像王泽鉴教授亲笔签名,决定留下自用,并将随身听以市场价格出售于不知情的冯某,并即时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陈某知道著作被张某拾得后三年未主张返还的,张某有权拒绝返还该书B.因冯某支付合理价格,且进行交付,有权善意取得随身听所有权C.陈某知道冯某后两年内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但应当支付冯某相应费用D.陈某要求

10、冯某返还随身听的两年期限性质上为诉讼时效民法典精解 05:抵押权实现顺序与“房地一体”民法典精解 05:抵押权实现顺序与“房地一体”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

11、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八条-1当事

12、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八条-1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

13、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5.2014 年 7 月 10 日,甲向乙借款 25 万,约定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设定抵押权。7 月 11 日,甲又向丙借款 25 万元,约定以其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7 月 12 日上午,甲、乙共同在登记部门办

14、理抵押登记;同日下午,甲丙在该登记部门又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上述两笔借款,乙、丙均请求法院扣押该房屋,实现抵押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抵押权的标的为房屋,而丙的抵押权标的为建设用地使用权B.乙、丙的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均及于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C.因乙登记在先,故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受偿D.乙、丙应当按照比例行使对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精解 06: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民法典精解 06: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

15、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1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

16、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1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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