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论文800字集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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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势与政策论文800字集合8篇第1篇: 形势与政策论文800字摘要:宁波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活权益以及企业合法的经营权益,使得宁波市的经济能够稳定发展。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实施政策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下面综合来自各方面的意见,给出一些有效的政策建议,希望对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有所帮助。关键字:有效措施,最低工资,监督,宣传1 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本文的总体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最低工资的就业正效应明显,即使在一些情况下出现负效应,负效应也比较小。另外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偏低,在宁波经济高增长的同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相应的提高,甚至与平均工资水

2、平相比,也出现了不断下降的趋势。同时,最低工资在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条件吗,调整宁波市居民收入结构,逐步消除过大的贫富差距,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都会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在现行基础上提高工资标准是可行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不同性别、行业、年龄、学历等群体有各自的特性,最低工资在这些特性影响下会产生不同的就业效应。所谓适度提高,就是按照各自特点确立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之间的联动机制,在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时要考虑把失业率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尽力发挥最低工资正效应,避免引起失业负效应。2 制定更加细化的最低工资标准从理论和实际结果也可以看出,在不同行业收入差距过大、女性的“就业歧视”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3、事实,若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不考虑这些因素,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不仅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伤害,而且部分行业的用人单位也很难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以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在统一口径的基础上,分行业、分性别确定其标准。目前宁波市的最低工资的实行情况不佳,与制定标准不合理有关,虽然细化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起来会比较复杂,但是这种复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合理,有利于各用人单位去执行,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立足实际、充分调查,制定出真正有利于企业执行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又避免对就业产生影响的最低工资标准。3 增强最低工资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在宁波市最新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进一步完善了最低工资制度,但是在实际

4、执行的过程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知法犯法,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用加班加点,降低员工的福利待遇等来变相不执行最低工资政策,企业的这些行为都与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宁波市政府部门如果在最低工资的执行过程中选择不作为,甚至为了发展经济、提高自身业绩而放弃最低工资的监管执行,就会严重降低最低工资制定时预期的效用。要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功效,就要加强最低工资制定、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另外,社会和媒体也要充分发货其监督、宣传作用。现在很多劳动者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最低工资规定并不熟悉,对其中的具体内容更不了解,所以出现了很多类似包吃包住来抵充最低工资的情形,劳动者也没有在自身权益受

5、到损害时通过合法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我们要发动各种媒体对最低工资进行积极的宣传,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组织则要深入各单位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进行制度的介绍和教育。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企业违法记录登记,以求在社会上形成正确认识,自觉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效应。总之,最低工资是一项有重要意义的制度设计,与就业也确实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何很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核心问题,只有根据不同情况,找出最低工资相应的就业效应,才能确立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第2篇: 形势与政策论文800字摘要一个政治实体要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法领域内有两种重要的理论:构成说和宣告说。台湾当局企图利

6、用宣告说达到自己“独立”的目的。本文作者从两种理论的缺陷说起提出了“折中混合说”,提出只有主权是国家构成的第一要素,从而驳斥了台独的理论依据。关键词台湾问题构成说宣告说国际法1999年7月9日,李登辉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声言,自1991年修“宪”以来,已将两岸关系定位在国家与国家、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并非一个合法政府与一个叛乱团体的关系,或一个中央政府与一个地方政府的“一个中国”关系。到2002年8月3日,陈水扁承其衣钵,更放出“一边一国”的台独言论,两岸关系由此进入紧张状态。对此,我想就自己学过的国际法知识对台湾问题进行试析。台独分子在国际法上一直妄图为“台独”找到论据,为其行径

7、披上合法的外衣。现在台独分子所持的所谓依据主要是1933年的关于国家权力和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简称蒙得维的亚公约及国际法上承认理论中的“宣告说”。针对以上说法,我想首先应指明的是,在现代国际法上,从来都没有对国家做出过统一的概念规定。而蒙得维的亚公约在第一条中对国家构成要素的规定: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即一定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对外交往的能力。也只是一种简要的列举,在形式上对国家的一个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足,只能成为我们进一步讨论国家构成要素的基础,而非标准。在国际法学界,不论是印度国际法学家兴戈兰尼,我国的国际学家王铁崖先生,还是奥本海国际法都承认“当人民在他们自己

8、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即:主权是国家构成的第一属性,甚至是根本属性。因为一个国际法上的国家,首先必须意味着独立,不依赖其他国家,自己管理自己的国家。即使拥有了固定的人口,确定的土地和对外交往,一个傀儡政府始终都不会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国际主体。如果一个政府或国家只有依靠外国的支持才能得以维系,那么,在他所控制的确定领土内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国家,因为它已经丧失了主权的独立这作为其国家的根本属性。这一点,在国际法的实践中早已得到了普遍认可,并逐渐形成一种国际惯例。就台湾而言,它拥有2200万的人口,其地区面积达到36万平方公里,台湾当局也已对台湾地区进行了长达半

9、个多世纪的统治,也可以称得上有一个完整的政府虽然现阶段民进党台湾当局在民众中声望大减,同样现在还有二十六个国家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并与之建交台湾民众为此每年要付出高昂的所谓的友善费。但是,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一个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即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国民党政府。并未在国际关系上增加一个新的国际成员,而是旧中国的延续,只是在阶级上,由一个新的阶级代替了另一个阶级。稍有历史常识的都知道,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惟一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当然地取得对台湾的主权。虽然台湾当局对台湾实行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实际控制,但同样,这

10、也不会取得对台湾的主权。我们以香港澳门为例,香港和澳门也曾为英国和葡萄牙分别进行过长达一百多年和四百多年实际的控制,但不可否认,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们在国际法上既不是一个国际法主体,也不是一个独立、完全的国际法人格者,它们只是实行单一制结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具有高度自治化的经济实体和政治实体。虽然台湾问题和港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同样的,台湾现存政府对台湾的实际控制,同样不能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主体。主权是一个国家构成的第一属性,虽然台湾拥有蒙得维的亚公约中规定的国家构成的一定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对外交往的能力国家构成的形式要素,但

11、没有主权的存在,正如一个失去灵魂的人不能成其为人一样,台湾同样不会成为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针对国际法上的“宣告说”,我想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宣告说”认为,新的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现存国家的承认仅具有宣告或确认的性质。“宣告说”在这一点上存在着它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即对承认的法律后果估计不足。承认是使一个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对外交往,成为一个独立、完全的国际法人格者必要前提。虽然在传统国际法上认为承认是一个国家单方的自主的行为,但在国际实践中只有得到国际社会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这个国家才能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活动。而承认的效果,在国际法上得到的一致

12、是,承认国对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律法令和司法裁决的效力及豁免权予以尊重。所以,依照“宣告说”,容易造成对一个新的政治实体的过早承认,给承认国在国际交往中带来不便和法律上或国际道义上的限制。但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对于政府或国家承认这一问题,一直也都处于一种较松散的状态,没有形成一种国际惯例。完全采取“宣告说”抑或是完全采取“构成说”的情况甚至都是不存在的。对于不同政治实体,不同时期,各国根据本国利益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但在国际法实践中,各国更多采纳的应是一种“折衷混合说”自己命名,知道很不恰当,但还未想到更贴切的名称:即一个政治实体成为自然国家取决于其构成国家的事实,但其成为国际法主体及完整国际法人格

13、者,需为国际社会大部分成员所承认。这种方式,可能更适合于当今的国际社会。因为在全球化的今天,任何一个新的政治实体的出现,都不会只涉及到局部国家利益,更多的是全球利益,而对一个国家的承认,已不再是一个只涉及本国利益的单方行为,它必须考虑到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所以,在一个新的国家出现后尚未得到承认前,他只是享有生存生活权,而不会享有国际社会其他成员所享有的共同发展交流权及其平等交往权,即这个政治实体在国际法上限制性主体类比于国内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对于后种权利,是一个主权国家才所能够享有的。而针对台湾的现状,在国际社会中,绝大部分国家拒绝承认台湾当局的国际地位虽然有二十六个国家仍与台

14、湾当局保持官方的外交关系,但这些国家都缺乏国际影响力,这些国家的人口总和也不过是几千万,当然不能引起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当然地不能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向。所以国际社会中对台湾当局的态度,已明确地做出答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的合法政府。综合以上,通过对国际法上的国际承认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台湾某些分裂势力在国际法中为“台独”寻找依据的做法是枉费心机的!参考文献:1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商务印书馆.2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3陈体强.国际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4肖佳灵.国际主权论.时事出版社.5刘颖,吕国民.国际

15、法资料选编.中信出版社.第3篇: 形势与政策论文800字一.中国对外政策的调整与中国对日政策的发展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刻,在这一时期作出了改革开放和把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与进行现代化改革开放相适应,中国对外政策包括对日本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中国的改革开放与对外政策的调整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发展,日本是经济大国,资源小国,对海外资源的依赖性和依赖程度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大,加上国际局势动荡,对日本影响很大。因此,日本需要分散原料,燃料的供应,就近取材来满足其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本在国际上的影响仍十分有限,它既无法同美,俄那种政治影响力遍及全球的超级大国相比,也无法与英法相比,因此,它力图在最有前途的亚太地区扩大政治影响,亚太地区既是日本的主要资源供应地,又是日本重要的商品市场。日本企图从政治上“担负起稳定亚太地区的使命”。从这一指导思想出发,日本加强了亚太外交,积极在这一地区发挥作用施加影响。在国际重大问题上,积极参与,尤其在经济上大大增加对亚太“热点”地区的投资。加强经济合作。二.中日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双边关系的发展中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为中日两国友好关系注入了新活力,中日官方和民间的互访增多,中日经济贸易迅速增长,经济合作的加强。文化的交流等都促进了中日关系的良好发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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