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信托合同(精选19篇)

文档编号:1951093 上传时间:2023-03-19 格式:DOCX 页数:86 大小:59.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信托合同(精选19篇)_第1页
第1页 / 共86页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信托合同(精选19篇)_第2页
第2页 / 共86页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信托合同(精选19篇)_第3页
第3页 / 共8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信托合同(精选19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信托合同 篇1委托人:住所地:受托人:_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住所地:受益人: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住所地: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 区 街道 村 街北侧地块温土资挂-1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第二条受益人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条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

2、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第四条信托资产的交付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第五条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为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委托人的权利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 委托人的义务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护管理等。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 受托人的义务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第八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第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

4、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第十二条其他事项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5、起诉。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登记等。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信托合同 篇2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受让方: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甲方根据_的有关规定,在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3、地号:_4、土地所在位置:_5、土地用途:_6、土地面积:_平方米

6、7、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平方米,住宅_平方米。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套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平方米,非住宅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_年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元。9、抵押情况:_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开交易期限:_3、成交确认书编号:_4、转让份额:_5、成交价格:人民币_元,大写人民币_元整。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

7、额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第六条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_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第八条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8、,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方式予以解决。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国有土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要点批文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4、违约责任: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

9、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元。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乙方: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出让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受让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信托合同 篇3甲方(抵押人):_乙方(抵押权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10、一、抵押宗地基本情况本宗地座落于_镇(乡)_村(集镇、社区)_街_号,甲方于_年以_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公 用(_)字第_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m2,用途为_,使用年限为_年,使用终止日期为_年_月_日。本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_m2,建筑面积为_m2。二、抵押贷款情况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额为人民币_元,抵押金额为人民币_元,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_元,抵押期限为_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2、甲方在抵押期间

11、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四、违约责任1、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额 %的违约金。2、由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留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3、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主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4、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12、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由甲方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乙方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五、其它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4、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民法典处理。甲方:_乙方:_年_月_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信托合同 篇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_国土资源管理局定于_年_月_日下午_时正,在_会堂(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合同协议

启牛文库网为“电子文档交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

本站是网络服务平台方,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侵权客服QQ:709425133 欢迎举报。

©2012-2025 by www.wojub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4006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