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精选2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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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精选27篇)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篇1: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本院年月日()字第号决定;二、准许(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的调查收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的申请。年月日(院印)说明: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篇220_锡府行复2号申请人:_厂。被申请人:_人力资源和社会

2、保障局,住所地_。法定代表人_,该局局长。第三人:_。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锡锡人社工认字20_年第84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_年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_年1月25日作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_年2月3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_年2月4日依法受理。20_年2月4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_年2月7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_年3月3日向第三人邮寄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申请人称

3、:首先,决定书既未载明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违反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其次,第三人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_年11月9日6:30左右,为周六,我厂并未通知其周末加班,况且我厂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为7:30-16:30,其住在三新村祥三房,距离我厂仅仅5公里左右,且路况良好,电动车出行不超过10分钟,其6:30就去上班明显不是在上班途中。决定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另,第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从未向申请人提起此事,也未向申请人请假,此后也未到申请人处工作,最重要的是其严格意义上

4、并不属于单位员工,双方应属于雇佣关系,其工作时间也很随意,因为她的工作岗位是裱糊工,劳动报酬是按件计算的,做一天算一天给报酬,例如:在事发前的6月1日至7月6日就未到单位上班,据说是到其他单位去做裱糊工了,这是该行业中的普遍现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特申请复议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称:一、案情介绍。20_年10月20日,第三人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其于20_年11月9日在上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情形。我局于20_年10月28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于20_年11月3日举证称:向某受伤后自行就医未联系及告知单位,单位并不知情,

5、且其事故发生时不在劳动时间之内,故不同意认定为工伤。经查,认定如下事实:1.向某系申请人工人,于20_年11月9日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诊治,诊断为上颌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大腿挫伤;左侧肺挫伤;心包积液;胸3椎体骨折;胸腔积液;41、32冠根折。2. 向某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_年11月26日,我局认定向某遭受的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二、认定工伤理由。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

6、表、工资收入减少证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诊疗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班路线图、居住证和申请人提供的举证材料等,结合我局对向某及申请人生产主管华浩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向某系申请人工人,其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该受伤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不能认定工伤的理由我局不认同:首先,根据向某提供的工资收入减少证明,结合我局调查可知,向某确系在申请人处的裱盒生产线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用工关系明确。此外,向某在事故伤害发生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其次,根据道路交通

7、事故认定书、上班路线图、居住证和调查笔录及申请人举证材料,可以确认向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工资报酬以计件方式发放,其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且该事故事发时间及行驶方向、路线均在上班途中合理范围内。申请人主张事发当天为“周六”且事发时间并非合理上班时间,但并未提供上下班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单位正常休息,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我局对向某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维持我局的行政行为。经审查查明:20_年11月9日7时10分许,第三人在锡山区鹅湖路三新村手套厂门口西面200米处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负同等责任。20_年10月20日第三人

8、以申请人职工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_年10月28日受理该申请。20_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于20_年11月27日分别邮寄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类人3Ukon本机关认为: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首先,据第三人提供的工资收入减少证明可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其次,第三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位于其上下班途中,且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被申请人据此认定工伤于法有据。第三,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

9、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发生在非上班途中及第三人不属于其员工,故对其申请复议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锡锡人社工认字20_年第84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_年_月_日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篇3_政复决字号申请人:_电器有

10、限公司。住所地:_经济开发区_路_号。法定代表人:_,总经理。被申请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_市_路_号。法定代表人:_,局长。第三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_省_县_乡_村人,现暂住_市_镇_村。申请人_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人社工认_号工伤认定书,于_年_月_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_年_月_日_时许,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被车撞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在事发当日11时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

11、错误,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作出的该工伤认定。被申请人辩称:经调查,第三人与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每日在公司食堂吃过中饭后,一直以来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铃响后才进入车间工作。第三人在事发当日中午打卡后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为由否认工伤,不仅前后说法互相矛盾,难圆其说,而且没有事实依据。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工伤认定。经审理查明:第三人_于_年_月_日,进入申请人_电器有限公司担任冲制车间主任。同年_月_日_时_分许,第三人驾驶自备二轮摩托车,从租住处_镇_村返回公司

12、上班,途径_路段时与_驾驶的牌号为_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致伤。事后被送到_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外踝开放性骨折”。经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_公交认字第_号)认定,第三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_月_日,第三人为此向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同年_月_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篇4申请人:_(公民:_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_名称,地址)被申请人:_(名称,地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年_月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申请人称:_被申请人称:_经审查查明:_。本机关认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_。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日内向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年_月_日前履行。)_年_月_日(盖章)这就是社保待遇行政复议决定书,请参照。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篇5税复决字(_)第_号申请人:_,性别_,年龄_,工作单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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