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精选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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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价咨询合同(精选31篇)造价咨询合同 篇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标的物名称:签约地点:签约时间:甲方: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万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与_(以下简称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咨询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

2、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方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具体开工日期以委托方实际开工日期为准)。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

3、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方、咨询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4、、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方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

5、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方的义务第七条委托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方联系。咨询方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方以下权利:1、咨询方在咨询

6、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方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方有下列权利:1、委托方有权向咨询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方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

7、,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方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方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方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方如果向咨询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

8、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

9、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

10、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方认可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咨询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

11、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咨询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详见附件二:服务内容。第四条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本工程造价咨询方员要求:咨询方必须全部使用专职人员并针对本合同项目成立项目组并驻场,项目组的人员需固定。小组项目经理名,其中土建人员名、弱电人员名,精装人员名,机电人员名。其他非驻场人员由咨询方确定,具体人员名单在本合同附件一: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中进行明确

12、。咨询方工作必须是由项目小组成员负责完成。项目组人员需接受委托方的造价管理流程、规章制度、配合要求的培训,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组人员为主要工作人员,负责完成与委托方的资料交接,信息反馈等工作。服务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委托方提出的各项咨询服务,不得拖延。合同生效期间,咨询方不得随意更换小组人员,如需变更造价咨询方员,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委托方,经委托方同意方可更换。如委托方发现咨询方人员不能满足造价咨询任务进度时,有权要求咨询方增加人员以达到完成进度的需要,咨询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方负责。第六条委托方委托的业务有保密要求,咨询方造价咨询方员应对委托业务中的各

13、种资料和结论保密,不得透露给对第三方。第八条咨询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阶段的成果文件:详见附件二:服务内容。咨询方出具的成果文件须由编制人员(或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及造价咨询公司印章,咨询方必须对成果文件负责。第七条在项目施工现场,为咨询方提供工作位置,其他咨询方自行解决。第八条委托方项目在确定了项目开发计划后,委托方应根据项目开发计划、总/分包工程招标计划确定造价咨询工作配合总计划,与咨询方进行确认;委托方应为咨询方提供合同以及编制工程预算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九条委托方应在3日内对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但如委托方要求答复的属工作量较大

14、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双方应另行商议提交成果文件的期限。第十条委托方项目负责人为:(联系方式:),咨询方项目经理为:(联系方式:)。第十二条委托方有权监督检查委托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进度、质量,并对咨询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确定。如咨询方不按合同条款、委托方的要求执行,或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委托方的要求,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进行整改,一切责任由咨询方负责。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更换小组中业务能力较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配合不力的造价咨询方员,咨询方应在委托方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更换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的工期由咨询方负责。第十三条本工程造价咨询周期即为咨询方的服务周期。但鉴于结算工作的完成时间可能会受制于各种因素,故上述服务周期不包括项目竣工以后的结算工作所持续的时间,结算阶段的服务时间截止日期为竣工后6个月内,结算完成后将结算资料移交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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