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文档编号:3691374 上传时间:2024-03-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

2、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

3、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五、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

4、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八、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九、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全生

5、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十一、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

6、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

7、)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

8、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9、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十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

10、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对下列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十七、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11、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作业

12、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

13、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组织其参加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资质

14、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作业活动、有关人员从业资格、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经常性检查。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吊装、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有较大危险性作业的,应当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有较大危险性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

15、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

16、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资料 > 职业教育

启牛文库网为“电子文档交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

本站是网络服务平台方,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侵权客服QQ:709425133 欢迎举报。

©2012-2025 by www.wojub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4006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