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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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酒店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3 考核依据公司安全生管理部门主持和实施对公司各管理岗位和部门及门店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检查和考核,督促产品部对相关方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过程和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综合管理考核体系,将日常检查记录和考核结果作为公司综合管理考评的依据。

2、4 实施细则4.1 一般规定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CEO批准,给予奖励。4.1.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CEO批准给予奖励。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4.1.4 所罚款项由人力资源部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中心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中心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

3、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4.1.6 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CEO批准后实施。4.2 奖励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4.2.2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门店和个人,各奖励100元。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4.3 处罚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

5、: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4.3.2 违章违纪处罚4.3.2.1 对在生产经营

6、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4.3.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4.3.2.4 对门店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4.3.2.5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4.3.2.6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

7、情处罚。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4.3.3.1 各种设备、仪器、仪表和门店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4.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4.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4.3.4 加重处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8、,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4.3

9、.4.7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4.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4.3.5 减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4.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4.3.5.4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4.3.6 其他处罚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6.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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