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复习专题00261行政法学押题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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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0261行政法学押题资料 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

2、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 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内容:行政立法权、命令权、决定权、监督检查权、制裁权、强制执行权、裁决权等。 特点: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范围;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法: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

3、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 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特征: 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4、。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亦然。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项目: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地位 :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主体 :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 客体: 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

5、的影响和地位。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包括: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子原则包括: 1、行政

6、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功能:减少或消除腐败;保障知情权;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 2、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和程序公正(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利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包括: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 4、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

7、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尊重和保障人权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

8、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

9、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 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1)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2)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

10、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有法律规范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原有行政主体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均不会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是

11、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务员的权利: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身份保障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种类: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责任:接受处

12、分,引咎辞职,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公务员责任的救济途径: 申诉制度: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诉; 控告制度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1) 实体上的权利 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2) 程序上的权利 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计划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

13、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 公共服务性:是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 从属法律性: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 裁量性: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依据。立法时给行政机关留一个自由裁量的余地 单方意志性: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不是必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并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效力先定性:符合法律规定,在违法无效或被撤销前,对行政机关有拘束力,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强制性: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内容: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

14、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遵守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1)适用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15、作出的行政行为 (2)以其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3)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 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奖励、给付。 不利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处罚、强制 (6决定行政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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