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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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在县委直接领导下,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和部署;执行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2、规定本县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规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审定编制,依法任免、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导所属

2、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5、管理本县经济网站、社会事业和各项行政工作; 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办理省市人民政府和县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1、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并分管部分政府工作;其他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按工作分工分管部分政府工作。 2、秘书长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副县长协调处理分管部门工作。 3、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

3、府请示的问题,属上级或县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时,须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重要事项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三)县人民政府其他成员职责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即委、办、局)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对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负责。 二、会议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即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参加;必要时,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

4、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计划;通报重要的政治、经济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 (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通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意见;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安排、城乡建设规划;研究政府工作

5、中事关大局的重大问题;专题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作出决策;讨论决定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以及县长认为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或授权县政府办公室汇集呈报审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常务会议纪要,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会议(或称协调会议) 各副县长分管范围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时,可召开工作会议,由副县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如仍解决不了的,报告县长,由县长协调解决,或由县长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工作会议(协调会 议)研究确定的问题,必要时形成会

6、议纪要,发给与会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四)其它会议 要严格控制会议的次数和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书面报县人民政府申批,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会务和财务开支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位副县长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

7、,负起责任,大胆、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待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先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组成县人民政府的成员单位,要经常向分管的县长、副县长汇报工作;每年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当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对分管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自觉确保政令畅通。对职能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应主动负责解决。部门之间工作出现矛盾,领导应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问题,应实

8、事求是提出解决的办法,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坚持请假报告制度。副县长、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县的,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副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县的,向分管副县长和秘书长报告。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县三天以上的,必须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秘书科转报分管副县长和秘书长。 四、公文处理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拆、登记、分送、交办,然后按办程序办理。除县长、副县长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按办公室的办文程序办理,不要直接送领导批办。领导同志接到抄报件,一般也不要先行批办。 (二)请示与报告应严

9、格区别。请示工作应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请示件不得越级请示,越级请示或不规范的请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县政府办公室在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并答复报文单位。问题比较复杂难以在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三)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县人民政府公文只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决定;部署全县性的重要工作;颁发规范性文件或重要行政措施;向上级政府或县委的请示、报告,以及重大问题须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方案等。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部署工作,制定管理措施,均由各工作部门自行发文。如

10、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四)公文审批。收文处理:对各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的问题,属上级和县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各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时,由有关的副县长共同协商解决;重要事项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发文处理: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凡属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政府机关或县委的请示件或重要的工作报告,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副县长签署。凡下行文属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或县人民

11、政府已经确定了措施和原则的工作,或向上级政府机关的一般性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函件,按照分工,由各分管副县长签发;凡涉及其他副县长工作的,经有关的副县长会签后,报县长审定。凡涉及财政、体改、人事、编制、审计等方面的 决策,要报经县长决定。凡已经完成拟办报批程序的县人民政府文件,发文时,由分管的副县长签发,如涉及多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的,由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其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表态的,按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县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发。 (五)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代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由草拟文

12、稿的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把不同意见写清楚,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事项跨部门又没有进行事前协调的,不要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各分管的副秘书长、副县长进行协调。部门之间对未经协商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违者,追究其单位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部门行文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如属牵涉多个部门工作,又已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设臵临时机构的,由其临时机构的领导审定后,以临时机构的名义

13、行文。如属需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的,由其临时机构的办公室或事项的主体部门负责落实办理征求意见和修改事项。 五、督促检查制度 县人民文件中决定的重要事项;县人民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和县长、副县长指示的重要事项,授权县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情况。重大事项要立项督查,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六、勤政廉政制度 (一)要大力弘扬团结、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精神,经常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善于探索解决矛盾的新形式,新途径,并在实践中不 Xx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县的民主政治和

14、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拓宽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和各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断强化责任,完善制度,改进方法,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目的,以

15、群众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为重点,通过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推动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公开的广泛性、实用性、彻底性原则。凡是企业、群众办事经常会碰到的制度,应全部向社会公开;凡是与群众直接相关的制度都必须公开。并做到公开的制度具体实用、简便易行,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 原则。公开的内容要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真实、准确。 第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公开与保密、对内与对外、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事项外,一律都应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对涉及改革发展的政策和决策,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应作为公开的重点;涉及单位内部的一般事务,可不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条 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公开内容,应结合实际确定各自的公开重点和制定具体的公开方案和办法 。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是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公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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