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工厂规章制度范本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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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化妆品工厂规章制度范本大全【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化妆品工厂规章制度范本大全【一】01、生产化妆品OEM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02、进入化妆品OEM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无钮扣,无口袋)、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每天必须更换了。0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如手表,首饰等)带入车间。04、进入车间应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程洗手;车间内严禁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生产无关的杂物。05、车间内严禁饮食、吸烟和随地吐痰。06、未经允许非加工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达到加工人员的要求

2、后方可进入。07、新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的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或手有外伤等情况,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并妥善治疗。08、车间生产人员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开始工作之前、上厕所以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在从事操作期间也应勤洗手09、生产车间内接触半成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车间内禁止使用一切竹木工器具和容器。10、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

3、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料体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0以上。11、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再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产品。12、生产车间和其它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13、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14、同一生产现场内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

4、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15、车间内只能存放有少量即将使用的空罐。空罐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清洗车间时,必须移开或遮蔽好生产线上的空罐,以免沾污。16、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17、生产车间和其他有关工作场地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现象,生产中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和清除。18、车间内的更衣室、工间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应经常整理和清扫,及时进行消毒,以保持其清洁。19、生产车间周围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以防止害虫滋生,车间使用杀虫剂时,

5、不得污染化妆品,并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药剂化妆品工厂规章制度范本大全【二】第一条 本标准依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第二条 化妆品制造场所之厂房,与住宅或公共场所隔离为原则,且不得妨害公共卫生及安全。前项厂房之建筑,应坚固,并能防鼠、防虫、防尘,且易于清洁。第三条 除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公共免办工厂登记者外,化妆品制造场所之厂房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天花板、墙壁及地板采用不易发生粉尘之建材,并保持平滑无裂痕;二、配管选用表面平滑之材料,并力求隐蔽;三、排水口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设施。第四条 化妆品制造场所

6、之制造、包装、储存及其他相关区域,应明确区隔及标示;其原料、物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储存,亦同。第五条 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容器洗涤设备。第六条 化妆品制造场所之各种容器及制造设备,其有接触原料或半成品者,不得使用有释出对人体有害物质之虞之材料。第七条 化妆品制造场所,应使用合格之称量设备,并定期校正之。第八条 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供制造人员使用之更衣室、洗手设备;未具备抛弃式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及鞋履者,应设置洗涤或消毒灭菌设备。第九条 化妆品制造场所,应依化妆品种类、性质及其制程需要,设置锅炉、抽水机、真空泵、空气压缩机、一般用水处理系统、蒸馏水或纯水、灭菌、吸尘排气、空气清净及温度与湿

7、度调节设备。第十条 化妆品制造场所使用之设施,采由进料口至出料口一贯密闭式作业为准则;其未采一贯密闭式作业,而有粉尘或有害气体产生之虞者,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及负压操作。第十一条 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压印、打印或印刷装备,标示其批号及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款之事项。第十二条 粉剂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设备。二、筛粉设备及集尘设备。三、混合设备。四、定量充填(分装)设备。第十三条 液剂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液剂调配容器。二、液剂澄清槽或瓷缸。三、搅拌设备。四、过滤设备。五、定量充填(分装)设备。前项化妆品制程有浓缩必要者,应设浓缩(减压)装置;有灭菌

8、必要者,应设加压灭菌机。第十四条 乳剂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搅拌乳化设备。二、调匀设备。三、定量充填(分装)设备。前项化妆品制程有加热必要者,应设加热装置;有过滤必要者,应设过滤装置;有冷却必要者,应设冷却设备。第十五条 油剂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油剂调配容器。二、搅拌设备。三、定量充填(分装)设备。前项化妆品制程有过滤必要者,应设过滤装置。第十六条 油膏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设备。二、筛粉设备及集尘设备。三、调匀设备。四、定量充填(分装)设备。前项化妆品制程有加热必要者,应设二重加热釜;有装置软膏管必要者,应设软膏管封闭设备。第十

9、七条 固形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设备。二、筛粉设备及集尘设备。三、调匀设备。四、炼合设备。五、模制设备。六、干燥或冷却设备。七、定量分装设备。第十八条 眉笔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原料调配设备。二、制笔芯设备。三、制笔身设备。四、笔身油漆设备。第十九条 喷雾剂化妆品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调合容器。二、加压充填设备。三、漏气检查设备。第二十条 非手工香皂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不修改贮藏桶。二、皂化设备。三、干燥设备。四、添加香料、色料设备。五、压出机。六、模制机。七、切断机。前项非手工香皂制程有盐析必要者,应设盐析设备;有输送必要者,

10、应设输送机。第二十一条 手工香皂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称量设备。二、不锈钢锅。三、加热设备。四、搅拌器。五、量杯。六、温度计。七、刮刀。八、模型。九、切皂机。第二十二条 执行包装作业之制造场所,应具备下列设备: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装设备(如人工计数器或自动分装设备等)。二、防湿用包装设备。三、瓶栓或瓶用封盖设备。四、半自动或自动印字设备。五、迴转工作台或普通工作台。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至前条以外至其他剂型化妆品制造场所,应依化妆品种类、性质及其制程,准用本标准相关规定,设置必要设备。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制造场所未依第五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相关设备者,应检具相关佐证文件、资

11、料,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说明;经各该主管机关同意者,得免设置之。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施行。化妆品工厂规章制度范本大全【三】1、企业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2、生产区是否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是否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3、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4、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是否分开设置。5、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是否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是否具备相应的卫生,安

12、全措施。6、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7、生产区地面是否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不积水,便于清洁和消毒。8、车间四壁及顶棚是否易于清洗和消毒,是否有适宜的防水层高度。9、生产区是否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消毒设施。进入生产区的新风是否经过过滤处理措施。10、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经过净化处理。11、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和物料是否分别经过缓冲进入或者送入洁净室(区)。12、除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中不需微生物项目检查的产品类别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化妆品生产的制作,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形,内包材及清洁容器具的最后一次精洗,储存是否在洁净室(区)进行。13、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

13、否与化妆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是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是否控制在45%-65%。14、洁净室(区)的窗户,顶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15、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16、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便于清洁。17、生产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其存放地点是否对物料,半成品,成品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域。18、生产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19、更衣室,休息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是否对生产区产生不良影响。20、储存区是

14、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21、车间内储存区物料,半成品,待验成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22、生产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是否易于清洁。23、生产区的照度与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洁净室(区)的照度是否达到300勒克斯。24、空气净化系统及生产区的通风系统是否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25、洁净室(区)的窗户,顶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26、化妆品生产中易产生蒸汽的操作区是否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降温等设施。27、生产区的水池,地漏是否对产品产生污染。28、生产区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设置专用通道。29、洁净区与一般生产区之间是否设置缓冲设施。30、易产生粉尘的生产操作如粉碎,混合,筛选等是否配备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31、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过处理,符合生产要求。32、仓储区是否安装照明和通风,防鼠,防虫等设施,是否设置温度,湿度监控设施。33、称量室或备料室是否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必要时是否设捕尘设施。34、检验室,留样观察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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