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工作制度word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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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事教育工作制度一、干部选拔任用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六原则”,遵守“十不准”纪律。2、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选拔、考察干部,选拔对象必须德才兼备,受群众的欢迎。3、干部任免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4、双重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省委组织部川组通20047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川国土资党组200510号办理。5、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基本条件和干部人事政策规定资格。6、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工

2、作中,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不准拿党的原则作交易,封官许愿,不准凭个人好恶、恩怨用人。7、局属管理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安排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人事回避8、实行的范围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9、凡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在工作调动时不得调任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会工作。10、领导干部和人事干部,凡

3、涉及到与本人有上述所属亲属关系者的提拔任用、调动等应自觉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察、讨论、考核、决定,不得利用职权指使或暗示他人干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11、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从原单位带干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干部时,应先提出申请,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领导干部接到调离通知后,不得参加与原单位干部的提拔、调动等人事工作。12、凡属第8条范围内亲属关系的,不得安排在同一单位工作。三、学习和培训13、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由局统一安排,原则上鼓励自学。14、干部职工参加函授、自考等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办公室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

4、影响工作,工作与学习时间冲突时,个人无条件服从领导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其学习费用由职工自理,获得大专毕业证书的,单位发给奖学金2000元;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单位发给奖学金3000元;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单位发给奖学金4000元,;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单位发给奖学金6000元。参加上述多层次学习获得毕业证书的,只享受单位奖学金一次。参加学习人员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经局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按财务管理程序领取奖学金。四、劳动纪律15、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劳动纪律重要性认识,增强遵守机关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领导干部在以身作则,起好表率的同时,要把抓好劳动纪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5、常抓不懈。16、工作人员外出(指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工作人员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征得同意;科级干部向分管局长请假征得同意;副局长向局长请假征得同意;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所有职工均凭假条请假,病假须提供医院证明,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17、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每天的考勤工作,并按月将考勤情况书面报办公室。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月对上下班纪律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各部门。抽查的违反纪律人员,将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18、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或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进行研究。按以下意见处理:凡旷工

6、者按日扣发办案补助、交通费,记录不良行为一次,依据市局干部职工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规定处理。旷工达3天(含3天)以上14天以下,记录不良行为三次,依据市局干部职工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规定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处理。六、考核19、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平时考核由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记录备案。年度考核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要求进行考核,由局机关成立的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事业单位的考核参照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七、奖励20、为了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鼓励忠于

7、职守、廉洁从政、积极工作、遵章守纪,在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八、辞职、辞退21、干部、职工的辞职、辞退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九、退休22、干部、职工的离、退休,一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十、探亲、休假23、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4、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在享受探亲假的当年,原则上不再休假。25、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超过15天的职工

8、,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26、职工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在年终奖金中给予奖励,其奖励按日工资额实施。27、各部门应对职工探亲、休假时间提前作出计划,送局办公室备案。在安排好工作前提下,应允许职工休假,原则上每次安排1人。28、病、事假连续超过30天(含30天),扣发当月办案补助、交通费,并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的10%。29、职工休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工作人员休假二天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征得同意,休假三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征得同意;科级干部休假一天内,向分管局长请假征得同意,休假二天以上,须向局长请假征得同意。副局长休假,向局长请假;局长休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十一、职工调动30、干部职工调进、调出,由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确定。31、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以上规定适用于局属全体正式职工。局属临聘用人员的管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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