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毕业论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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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 内容摘要: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 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 2 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

2、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死刑适用方式 显性因素 规范化 实证研究 引 言 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刑”,而是包括“死(死刑立即执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两个方面。从逻辑结构看,死缓限制减刑应是死缓的子概念,死缓包括限制减刑与未限制减刑两种具体执行方式。虽然在概念体系、逻辑、层级上,死缓的两种具体执行制度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处于同一位阶,

3、但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死缓未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死刑体系,也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是三种具体的死刑适用方式。基于此,笔者以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故意杀人罪为样本,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进行规范化研究,通过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梳理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的显性因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路径。规范化是相对而非绝对的,遵循逻辑且不排斥经验,精细但绝非机械的数字化。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15种常见犯罪实施规范化量刑,那么,对承受生死之重的死刑而言,

4、有足够的理由实现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规范化。 一、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特征 根据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分析,归纳梳理出判决文书所显示的死刑裁判依据。总体而言,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主要基于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人格状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二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主观心态、行为手段、危害结果以及被害人状况等;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这三种情形决定对被告人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还是适用死缓未限制减刑。换言之,每个案件所体现出的不同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及罪前罪后所表现出

5、的人身危险性等显性因素决定了法官对死刑适用方式的选择。事实上,死刑裁量是否公正,正是由这些显性因素进行评判的。 (一)犯罪原因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 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率较高的暴力犯罪,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实上,通过犯罪原因因素,可厘清犯罪事实,合理界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恰当选定死刑适用方式。根据对样本分析,如表一,在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

6、告人死刑的126人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46%,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占25.4%,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占28.6%。根据对样本分析,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原因概括起来共有婚姻家庭纠纷(包括核心家庭和堂兄弟以及祖父母旁系血亲)、恋爱纠纷(包括婚外情)、邻里琐事纠纷(邻居和责任田纠纷)、民间琐事纠纷(饮酒、赌博)、民间经济纠纷(生意交往、借贷及合伙间经济纠纷)、谋财害命(抢劫后杀人灭口或数罪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强奸杀人(强奸后杀人灭口或数罪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及寻衅滋事杀人、报复杀人等9种情况,其中因婚姻家庭纠纷和恋爱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频率较高,分别占23%和20.6%,两者占样本总数的

7、43.6%。 横向分析,具体犯罪原因自变量与死刑适用因变量的关联度存在较大差异。在犯罪原因自变量中,因强奸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是66.7%,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度是20%,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是13.3%;因琐事纠纷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是55.6%,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和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均为22.2%;因婚姻家庭纠纷、恋爱纠纷、和邻里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分别是41.4%、42.4%和47.1%;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24.1%、26.9%和29.4%;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30.8%、34.5%和23.5%;因谋财害命、经济纠纷判处死刑立

8、即执行的相关度分别是40%和28.6%;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20%和42.9%;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40%和28.6%。纵向分析,在犯罪原因自变量中,因婚姻家庭纠纷、恋爱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比例均最高,因经济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例最低,占样本数的3.4%;因报复杀人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比例最低,占样本数的3.1%;因强奸杀人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比例罪,占5.6%。 (二)犯罪行为手段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 何谓犯罪手段?其与犯罪行为有何种关系?有学者认为,犯罪手段就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用的具体方法。3 有学者认为,犯罪手段就是指犯

9、罪人实施危害行为所采取的具体方式。4 尽管不同学者对犯罪手段的理解不一,但大家都认可犯罪手段是犯罪行为的外化,是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方式、方法。犯罪行为的认定要借助犯罪手段才能全面准确把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犯罪手段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的重要依据。同时,犯罪手段如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体现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也是准确量刑的依据。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手段是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外化,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评判要素,因此,犯罪手段与死刑适用方式的选择密切相关。 根据对样本分析,在死刑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法院对被告人犯罪手段的评价有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极其

10、残忍两种,但哪种情形是犯罪手段残忍、哪种情形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判决书主文部分未进一步表述并进行区分。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通过对犯罪手段残忍的类型化,主要有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是掐死、扼死、捂死)、数次打击休克性死亡、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及肢解尸体、毁尸灭尸四种自变量。根据人伦及常识,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界定四个层级,处于第一层级的犯罪手段是杀人后又“肢解尸体”,处于第二层级的犯罪手段是杀人后“毁尸灭尸掩埋尸体”,第三层级的是实施犯罪行为是借助刀、枪等工具数次打击致使休克性死亡(或脑损伤死亡)或实施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脑损伤死亡),第四层级的是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借助工具打击致使机械性窒息

11、死亡。如表二。横向分析,在犯罪手段中,肢解尸体、毁尸灭尸、掩埋尸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关联度最高,分别是100%和87.5%;数次打击休克性死亡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关联度是57.9%。也就是说,这三种行为方式应当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极高。机械性窒息死亡与死缓限制减刑的关联度是31.7%;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与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关联度是是54.2%,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与机械性窒息死亡应当是犯罪手段残忍,对此类被告人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概率较高。纵向分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多的是数次打击休克性死亡,占37.9%;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和死缓未限制减刑最多的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分别占40

12、.6%和47.2%;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和死缓未限制减刑最少的是肢解尸体和毁尸灭尸掩埋尸体。 (三)犯罪结果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 关于犯罪结果的概念、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作用,犯罪结果的分类,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但不管争论如何激烈,犯罪结果应当是最直接体现了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征表之一,是刑法规范评价的重要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果最直接、最现实地反映了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当事人、司法人员、普通民众能够实实在在地切身感受到的,也体现了犯罪人的罪行严重性,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的直接后果,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传

13、统的“杀人偿命”观念根深蒂固,本质上讲犯罪结果是影响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极其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在选择死刑适用方式时理所当然地要依据被告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是杀害一人还是杀害多人,不同的结果反映了被告人不同的行为危害性、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根据对样本的分析,如表三,在死刑判决主文部分,在因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被告人至少致一人死亡。在样本中,主要存在单纯致一人死、致一人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轻伤(含轻微伤)、致一人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重伤、单纯致两人及以上死亡、致两人及以上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轻伤(含轻微伤)、致两人及以上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重伤六种

14、情况。致一人死亡(含附随伤害结果)的116人,占92%;致两人及以上死亡的10人(含附随伤害结果),占8%。事实上,在故意杀人案件中依然体现了一命抵一命的司法惯习。横向分析,致两人及以上死亡的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致一人死亡且附随重伤结果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92.3%;致一人死亡且附随轻伤结果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70%;单纯一人死亡的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比例较高,占42.2%。也就是说,在故意杀人罪中,造成两人及以上死亡的,法官都选择死刑执行作为死刑适用方式。在单纯致一人死亡、致一人死亡且轻伤他人、致一人死亡且重伤他人这三种自变量中,“致一人死亡且重伤他人”与死刑立即执行关联度高;“单

15、纯致一人死亡”与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关联度较高,而且选择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的适应概率呈上升趋势;“致死1人且轻伤他人”与死刑立即执行关联度较高,且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关联度呈递减趋势。 (四)量刑情节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 量刑情节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前者主要包括自首、立功、累犯,后者主要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目的动机及认罪态度、前科、被害人过错、被告方赔偿被害方谅解等。自首、立功、累犯、被害人过错等量刑情节体现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被告方赔偿被害方谅解是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补救和修复,最大限度降低犯罪所造成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量

16、刑情节是如何影响甚至决定死刑适用方式的?根据对样本归纳梳理,判决文书中体现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自变量主要有认罪悔罪、累犯(含法院曾作出有罪判决的被告人)、自首、立功、主犯、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过错、被告方主动赔偿被害方谅解等,其中,累犯、自首、立功及主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认罪悔罪、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是酌定量刑情节。另外,根据被告人具有量刑情节的多少,又分为单一量刑情节和复合量刑情节,如表四。在样本中,具有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占100%。也就是说,法官在选择死刑适用方式时该情节已失去参照意义。对于选择死刑适用方式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自变量主要是累犯、自首、立功、主犯、限制行为能力、被告方主动赔偿及被害方谅解、被害人过错等。根据对样本分析,具有量刑情节的有85人,占67.5%。其中具有单一量刑情节70人,占55.6%;具有复合量刑情节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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