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压力容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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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装置及公用工程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压力容器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第四条 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压力容器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装置必须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在

2、公司主管的领导下,依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容器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的运行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设备部是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总部相关制度。(二)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三)负责或参与对从事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及安全附件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质的审查。(四)负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安排及专业协调工作。(五)监督、检查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六)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领(换)证前的技术

3、性审查工作。(七)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台帐和技术档案及管理技术资料。(八)负责建立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台帐,做好管理工作。(九)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 各装置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及本制度。(二)负责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四)与设备部共同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报批后组织实施。(

4、五)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 (六)负责按规定提出修理、改造计划、使用登记、报停、报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七)参与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八)参加压力容器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九)向设备部通报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安全附件检验情况,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说明等。对于到期不能定检的容器、安全附件,需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检验手续,设备部按相关规定组织申请、资料送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十)负责组织编制装置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参

5、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主要职责: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审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负责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九条 采购部门主要职责: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做好采购工作,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十条 行政部主要职责: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安全、环保部门共同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设

6、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第十三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或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即常州市新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告知,并接受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常州分院的监督检验。第十四条 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如果存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问题,其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级或级,不得投用。第十五条 对重要的压力容器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压力容器,应指定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入厂监造。第十六条 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应在安装前持

7、相关资料报装后,在受监督检验下进行现场安装,按规定检查、记录。同时,设备部应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当新安装容器运到安装现场时,采购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压力容器到货验收。第十八条 所有新安装压力容器办理使用证前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由设备部门主持并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对容器安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包括保温、防腐、静电接地等。所提交验收的文件、资料应符合办理使用证的要求方可验收。验收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

8、术文件和资料。(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五)设备安装记录。(六)基础检查记录。(七)隐蔽工程记录。(八)设计变更通知书。(九)压力试验记录。(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第四章 使用、修理与改造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在投用前,均应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压力容器投用前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文件到常州市新北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使用证手续,无使用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投用。第二十条 新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和条件:(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质量证明书;(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第二十

9、一条 投用前检验报告。新安装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检验机构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六的规定进行评定。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上后再发给使用证。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新安装压力容器在办证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前,设备部应备齐技术资料,并经部门审查后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及使用证到常州市新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办理使用证前经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常州分院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过户变更、使用变更、判废,均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0、管理办法执行。压力容器更新后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判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既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办理缓检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即行失效。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第二十五条 应使用安全状况等级在3级以上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制定厂级监控措施,监控措施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案,生产、安全、设备部门会签,技术总监批准,建立专门巡检记录或在交接班记录中单独注明巡检情况。现场挂牌并标

11、注“4级容器,监控使用”字样。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第二十七条 盛装介质中含硫化氢、氨、氯离子等应力腐蚀介质时应严格控制腐蚀介质含量,必要时应分析检查介质组成。余热锅炉应按规定确保锅炉给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设备

12、部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料目录。(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压力容器登记卡。(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

13、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九)检查、检修记录。(十)安全附件核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十一)异常工况记录。(十二)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第三十一条 各装置在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

14、封存和保养方法。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设备部:(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三)安全附件失效。(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六)过量充装。(七)压力容器

15、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九)其他异常情况。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或已发现存在严重缺陷并危及安全运行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并有权越级上报。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第三十三条 储存低温液化气(乙烯)和易燃介质的容器必须做好保温、保冷、夏季防晒、冬季防冻。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容器防腐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外壁防腐层完整美观。第三十四条 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对拟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取安全封存措施。第三十五条 拟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其修理或改造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应报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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