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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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

2、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

3、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

4、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 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

5、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学校食堂主管人员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

6、情况应及时上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

7、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 人民医院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l、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

8、门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

9、,督促“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要熟悉掌握岗位卫生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 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

10、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

11、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7 职业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

12、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三、新上岗或临时上岗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前进行相关的食品知识、卫生知识、食品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

13、、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更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域内;必须注

14、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九、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8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简称“五病”)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经健康检查检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调离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并详细填写调离记录。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详细填写从业人员晨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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