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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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集团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党委会贯彻执行制度,研究讨论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监督检查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公司纪委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章 监督原则第四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监督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切实加强对“三

2、重一大”决策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着力解决决策行为、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民主科学,规范高效;(三)坚持人事同步监督的原则,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的同时,分清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实现事项办理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四)坚持日常监督的原则,实现“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常态化,抓好制度执行的日常检查;(五)坚持严肃问责的原则,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落实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对违反规定程序,决策严重失误的,严格追究责任。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五条 对重大决策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决策的

3、权限是否符合规定,决策的议题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是否临时动议增加或减少议题; (二)决策是否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出席会议人员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或规定人数,讨论时参会人员是否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是否末位发言,是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是否形成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是否有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实施行为;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六条 对重要人事任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坚持“三不上会”原则,即: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

4、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二)是否坚持“四必”原则,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三)是否存在不符合开会与表决人数的情况。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委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是否存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与会成员未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是否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最后表态的情况。是否存在任免决定情况没有专人记录,没有编发纪要,没

5、有按规定存档的情况;(五)是否存在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情况;(六)是否存在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是否进行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临时动议、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是否存在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 (八)对拟任领导干部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否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核实是否清晰准确,查实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七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项目安排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有关

6、论证、审批等前期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是否存在不合规或歧视性条件; (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按拟定方案进行,有无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现象,是否按程序与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对标底进行审核,是否按程序与规定进行项目变更和工程决算,参与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工程管理规定,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三)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核算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按进度拨付资金,有无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等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八条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

7、资金使用是否按规定经过党委会决定,是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办法,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审核程序,是否遵循逐级审批原则; (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的支出范围和专项资金限定的用途,签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现象;(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四章 监督回避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回避制: (一)属“三重一大”事项所涉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三重一大”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决策实施的。经办人员的回避由公司纪委书记决定,参与决策人员的回避由党委书记决定,纪检监察干部的回避由公司纪委书记决定。要填

8、写回避通知书,由公司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签批后留存纪委办备案。 第五章 监督履行与程序第十条 公司纪委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监督工作采取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过程监督。第十一条 公司纪委书记应参加或列席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各类会议,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方式是否符合制度等要求,并做好记录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纪委根据需要每半年或不定期开展对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通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监督检查:(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现场监督,召集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9、(二)要求组织单位提供与决策会议有关的文件、请示、批示、会议纪要、记录、台帐及其他书面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三)与相关人员调查了解、约谈、询问等,要求相关人员就决策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发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存在某一项突出问题,可会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集中时间进行专门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第十三条 公司纪委办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建立监督检查申请审批表、台账和档案,记录公司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事项内容,参与监督的方式、过程或环节,以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形式和处理结果等,全程留痕,为监督检

10、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对违反制度有关规定的程序、权限、方式等规定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第十五条 对违反制度中集体决策相关规定,未能正确履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领导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公司党委、行政有关规定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划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2017年3月首次起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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