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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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

3、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决策范围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

5、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

6、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

7、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 决策形式第八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第九条 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8、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十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

9、履行以下程序:(一)酝酿决策1、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2、调查论证。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3、充分协商。党政主要

10、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4、征求意见。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二)集体决策(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

11、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2)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4)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在会议集体讨

12、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三)执行决策1、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2、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4、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

13、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第十二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2)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3)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4)会议决定。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可试行票决制方式,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5)任前公示。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14、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6)任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第五章 决策要求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查论证、沟通协

15、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第十六条 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第十七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第十八条 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会议最终决定。第十九条 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一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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