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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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管理制度 维修管理制度 1 一、学校重大基建、维修、装璜工程等,应进行事前论证,编制项目预算,经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镇政府批准。 二、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都按规定立项,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由市发展计划局立项;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项目由教育局立项;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下项目,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三、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投资额在 10-50 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市教育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在 1-10 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学校按规定进行组织招标

2、。 四、鉴于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都由镇政府扎口管理,由镇财政按结付工程款的现状,学校配合镇政府建管科进行竣工决算并审计。 五、学校派指定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 六、 由学校直接负责的零星维修项目, 其立项批复、 工程预算、 招投标手续、 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并审计、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要向教代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公开通报。 维修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 3 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

3、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 车辆维修规定 第 4 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 5 条 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 6 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 100 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 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 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 7 条 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4、。 第 8 条 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 报部门经理批准, 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 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 9 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 10 条 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 公司车辆的大修、 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 11 条 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第 12 条 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要

5、登记造册, 妥善保管。 第 13 条 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 第 14 条 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修理。对进修的车辆, 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 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 第 15 条 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 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 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进行维修配件安装。 第三章 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 16 条 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 17 条 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 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

6、 第 18 条 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 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 19 条 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 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队主管同意;200 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 20 条 车辆在路途中需进行维修时, 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 经车队主管进行核查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 21 条 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与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费用总价的 20%。 第四章 附则 第 22 条 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23 条 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发

7、生冲突时,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 24 条 本规定由机场运行保障部 机务特车室制定并解释。 维修管理制度 3 一、汽车维修服务承诺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3、维修过程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 xx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0 公里或 100 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

8、先达到者为准。 二、接车、维修、检验流程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联系或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签字挂账。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登记

9、单 。 3、 车辆预检时, 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通过检测或测试、 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 得到托修方确认后, 请托修方签字认可, 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前台接待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 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 清洗过程中的检验, 主要零部件的检验, 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及漆工的做漆质量检验。 3、各班组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

10、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 及时通知前台, 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 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 检测、 路试、 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检验员签字认可

11、。 4、严禁让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厂。 5、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三、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为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制订并执行保障汽车维修质量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一)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人员职责; (二)车辆进厂、维修过程、竣工出厂检验; (三)汽车配件、辅助原材料出、入库检验; (四)检测工具、设备计量检定管理; (五)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汽车维修技术档案实施和管理; (七)质量责任及维护托修方权益的措施。 3、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省颁布的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工艺

12、规范及上海汽车相关技术规定。 4、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维修人员、质检人员分别对工艺质量、作业质量、检验质量负责。 5、汽车维修业户对车辆进厂、维修过程、竣工出厂的检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进厂检验时,应根据送修人反映、检测诊断和必要的路试,确定维修作业项目,签订汽车维修工单; (二)过程检验中,应严格执行主修人自检、班组长复检(互检)、过程检验员专检的三级检验制度; (三)竣工检验应执行国家、行业检验标准和上海汽车技术标准执行。 6、加强仪器、设备的计量管理,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计量检定,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或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7、经检验(检测)合格的汽

13、车维护竣工车辆,由质检员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8、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后,质量保证期规定如下: (一)汽车大修及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竣工出厂之日起100日内或行驶里程20000公里以内; (二)汽车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30 日内或行驶里程 5000 公里以内; (三)汽车小修、一级维护及汽车专项维修的质量保证期为: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10 日内或行驶里程 20 xx 公里以内。 9、车辆竣工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事故由维修业户承担责任。 (一)未遵守国家、行业及省颁布的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维修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因承

14、修方使用的配件、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 10、 车辆竣工质量保证期内, 由于驾驶人员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使用维护规定造成的车辆故障、损坏,由托修方承担责任。 11、汽车维修承、托修双方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双方均可向承修方所在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维修行业管理机构依据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予以调解。 四、汽车维修合同管理制度 1、遵守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 2、按照承托修双方签订的维修项目协议(或合同)进行作业,不私自更改、减少维修项目或作业范围;维修产生的旧件按双方约定处理。 3、按照报修项目维修作业;对附加维修项目,征询客户意见后处理。

15、 4、按公示的价格收取汽车维修费用,提供合法专用发票,并同时将汽车维修工时、材料明细清单交付消费者并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 5、遵守维修价格公示和价格备案制度,将维修价格明码标价并据实收取,使消费者明白消费。 6、严格遵守承诺的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并提示给消费者,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不大于 5 7、对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的纠纷,达到调解协议后立即执行。 8、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竣工车辆。 五、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 1、企业培训分为技术能力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能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2、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

16、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3、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4、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5、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 六、安全生产制度 为保证厂区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 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 工作灯应采用低压 (36V 以下) 安全灯, 工作灯或工作线板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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