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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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9年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_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切实履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污染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筑牢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二)基本原则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

2、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不具备磋商条件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区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和实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案例实践,同步推进。选择典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例,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形成部门间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构建科学、可借鉴的推行模式,同步推进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三)工作步骤及目标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

4、赔偿制度,推进我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区林草局、市公安局XX分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案例试行,力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2019至2020年,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制度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公开透明、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二、适用范围及启动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地表景观、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

5、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二)启动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4.向环境(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非

6、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危险废物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5.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农用地10亩以上,草原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启动赔偿程序的;7.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三)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管辖和启动程序。XX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跨县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市政府

7、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初审,符合启动条件的,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提出意见,经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提出意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提出意见的市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协调案件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于跨县区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涉及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分别进行初审,符合启动条件的,经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提出意见,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生态

8、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各部门职能不明确的案件,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具体的职能部门办理。区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和重大、复杂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按照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等合理费用。经磋商达成一致,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进行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清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不再纳入赔偿范围,但需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二)确定赔

9、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区政府是我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分别开展矿山、土壤、环境污染、水资源、耕地、森林、草原及湿地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践和需要,向区政府提出相关参考建议,由区政

10、府按程序向上提出相关参考建议。(四)实施赔偿磋商。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实行先磋商后诉讼。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赔偿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区政府或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

11、府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协调和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判决前经法院同意,可以继续磋商,进行庭外和解,或者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赔付能力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主动修复、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直接经济赔偿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区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鼓励法

12、定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六)加强生态修复与监督。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确定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我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有关规定,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执行情况和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的监督管理,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对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规范管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提供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严格执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14、管理办法。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缴纳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替代修复。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企业或者行业环境损害责任信托基金制度、环境修复类债券等绿色金融手段。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工作程序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且符合本方案适用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一)提起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应进行初步核实研究,认为可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启动

15、程序,启动相关工作。(二)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三)赔偿磋商与诉讼。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根据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与相关义务人进行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四)赔偿实施。1.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按照赔偿协议或诉讼判决结果,开展自主或委托修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2.生态修复监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建立健全

16、修复方案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修复全过程监督。(五)绩效评估。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XX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办主任、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局长为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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