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习题第五单元合同法律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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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单元 合同法律制度二、典型例题【案例1】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8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

2、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2)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并分别说明理由。(4)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案例1答案】(1)甲研究所可以将该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3、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甲研究所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甲研究所不能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的预付款。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甲研究所应当向乙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

4、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案例2】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生产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已书面告知丙公司这3台设备已经抵押的事实),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

5、均为1年。2009年8月1日,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售给不知情的戊公司。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怠于行使对庚公司的到期债权。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对庚公司提起了代位权诉讼。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以3台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

6、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以其轿车设定质押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质押的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是否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说明理由。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乙公司胜诉,诉讼费用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案例2答案】(1)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也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

7、生效时设立。(2)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因此,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3)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4)乙公司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8、的除外;诉讼费用由庚公司负担。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案例3】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

9、,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

10、当如何交付标的物?(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7)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案例3答案】(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

11、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3)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

12、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

13、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案例4】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

14、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

15、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丁关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案例4答案】(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

16、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2)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3)丁与丙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4)丁关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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