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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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学习解读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全文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zhgl8008)【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发布日期】2021-11-23【实施日期】2022-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前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下简称协定)已满足生效条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完成协定

2、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应海关规章。修订背景及目的修订背景及目的办法包含六章共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原产地规则”规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认定规则;第三章“原产地证明”明确了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实体性要求;第四章“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主要规范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第五章“出口货物签证程序”主要明确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文件保存、信用管理、名词定义等作出规定。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体例结构需要说

3、明的主要问题(一)体例结构办法包含六章共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原产地规则”规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认定规则;第三章“原产地证明”明确了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实体性要求;第四章“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主要规范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第五章“出口货物签证程序”主要明确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文件保存、信用管理、名词定义等作出规定。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体例结构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体例结构由于目前协定的15个缔约方中有10个缔约方已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其

4、他未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的缔约方需完成审批后方可适用协定。因此,办法规定仅适用于协定成员方(即已实施协定的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并通过公告动态调整成员方清单(第二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二)适用范围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二)适用范围办法第二章包含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的原产地概念,主要是由于根据协定规定,既可以先判定货物是否具备协定区域内原产资格,再进一步判定其具体原产国(地区);也可以在确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后,不再具体判定货物原产国(地区),由进口货物收货人直接申请选择适用该进口国对其他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第二十七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需要说

5、明的主要问题(三)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三)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办法首先明确了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取得的条件(第三条至十三条),均为现行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通用条款。其次规定了对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判定其原产国(地区)的标准(第十四条至十六条),包括一般性的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特别货物清单货物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以及无法通过前两种标准确定原产国(地区)时的判断标准。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四)货物原产资格的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四)货物原产资格的获得及原产国(地区)判定获得及原产国(地区)判定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明确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应当符合的标

6、准(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适用范围及应当符合的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需要说明的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协定的特色制度,主要用于证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不改变其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其实质上是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五)原产地证明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五)原产地证明办法第四章明确了协定项下原产货物在我国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可以选择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第二十五条)。同时,明确了申报的具体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第五章主要对我国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规定经核准出口

7、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对其的管理按照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九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六)我国进口货物通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六)我国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和出口货物的签证程序关享惠程序和出口货物的签证程序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01总则总则02原原产产地地规则规则03原原产产地地证证明明04进进口口货货物通关享惠程序物通关享惠程序05出口出口货货物物签证签证程序程序06附附 则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

8、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第二条第二条原原产产地地规规则则第二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第三条所

9、称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成员方种植、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三)从该成员方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四)在该成员方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收集或者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但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资源;(六)由该成员方船只依照国际法规定,从公海或者该成员方有权开发的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七)由该成员方或者该成员方的人依照国际法规定从该成员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未包括在本条第六项的货物;(八

10、)在该成员方加工船上完全使用本条第六项或者第七项所述的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九)在该成员方生产或者消费中产生的,仅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材料回收利用的废碎料;(十)在该成员方收集的,仅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材料回收利用的旧货物;(十一)在该成员方仅使用本条第一至第十项所列货物或者其衍生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第四条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货物,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成员方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仍不具备原产资格:(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进行的保存操作;(二)为货物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三)简单的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

11、、磨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绕或者展开;(四)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五)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六)将产品拆成零部件;(七)屠宰动物;(八)简单的上漆和磨光;(九)简单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十)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前款规定的“简单”,是指不需要专门技能,并且不需要专门生产、装配机械、仪器或者设备的情形。第五条第五条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第六条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之一计算:(

12、一)扣减公式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二)累加公式区域价值成分=(原产材料价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货物离岸价格100%货物离岸价格原产材料价格,是指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直接经营费用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费用;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一成员方境内获得时,其价格应当为在该成员方最早可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以下费用可以从非原产材料价格中扣除:(一)将非原产材料运至生产商的运费、保险费

13、、包装费,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运输相关费用;(二)未被免除、返还或者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其他税收和代理报关费;(三)扣除废料及副产品回收价格后的废品和排放成本。本办法规定的货物价格应当参照WTO估价协定计算。各项成本应当依照生产货物的成员方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记录和保存。第七条第七条适用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如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视为原产货物:(一)上述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之十;(二)货物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五十章

14、至第六十三章的,上述全部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第八条第八条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一)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第九条第九条与货物一并申报进口,在税则中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价格应

15、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第十条第十条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物料,应当视为原产材料:(一)燃料及能源;(二)工具、模具及型模;(三)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四)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物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五)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六)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七)催化剂及溶剂;(八)能合理证明用于生产的其他物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于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且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者材料,应当

16、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区分后分别确定其原产资格:(一)物理分离;(二)出口成员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并在整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使用的库存管理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货物的标准单元应当与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确定商品归类时的基本单位一致。同一批运输货物中包括多个可归类在同一税则号列下的相同商品,应当分别确定每个商品的原产资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以下简称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前款规定的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但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具备原产资格,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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