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合集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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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合集3篇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本办法所称党建活

2、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

3、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

4、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

5、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四章 活动组织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

6、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

7、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第五章 报销结算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

8、)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

9、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2为切实增强基层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基本原则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应

10、用于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保障医院党委、各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其中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占用。二、经费使用(一)经费来源1、党费自留部分;2、区委组织部下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二)使用范围1、党费使用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响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

11、教育设施。2、区委组织部下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1)上述5项党费使用范围;2)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3)党建理论的研究,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4)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三)开支范围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

12、授课所支付的费用。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四)使用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2、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三

13、、活动组织1、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3、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4、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5、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

14、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6、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四、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制定年初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2、党委办建立党建经费专用账簿,专

15、人管理;3、下拨至各支部开展活动的部分党建经费原则上按各支部党员人数予以发放;4、党建经费使用原则上于每月15日由各支部向党委办专职人员提出经费使用理由及金额数,党办专职人员做好登记至财务科领取后下发;各党支部合计使用金额超过5000元须经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从医院财务部提取;5、各党支部须建立专用账簿,专人管理,单独核算,做到帐目清晰,原始凭证应写明用途,由经办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并保存。党建经费的使用必须经支部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本规定中的使用范围的要求予以执行;6、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党支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报告上一年度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党委检查。各党支部每年要通过党员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内容接受党员监督;7、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0日起试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拉卡拉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拉卡拉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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