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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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5篇(篇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

2、、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第四条 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第五条 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

3、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四)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五)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七)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 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八)出现矛盾。主要是指

4、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一)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二)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三)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四)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五)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

5、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六)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二)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

6、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咬耳扯袖、提领醒脑;(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 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怀。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7、,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第九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总)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

8、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第十一条 对因公出差、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情况的党员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约谈,如另行约定时间地点面谈、上门约谈、电话或视频约谈等。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第十三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

9、,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第十五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第十六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第十七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

10、轻装前进。第十八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第十九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对苗头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党委以及各党(总)支部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及计划,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

11、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第二十三条 谈心谈话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参与谈心谈话党员干部都要对应做好工作记录。领导干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纪实记录,留存相关验证材料,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篇二)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科技新城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

12、、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

13、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一)廉政例行谈话。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二)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三)信访提醒谈话。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

14、实施。(四)诫勉谈话。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第七条 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

15、察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 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及时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第九条 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

16、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第十二条 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 “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坚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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