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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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监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实施措施第二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三条 申请入党人自愿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党动机。第四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基本程序:(1)所在党小组讨论推荐;(2

2、)支委会(不设支委会支部大会,下同)听取团组织(限共青团员)和群众意见;(3)支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上级党委备案。四、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经团组织推优,履行推优手续,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五、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联系人要经常同被培养人谈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进步。同时,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培养联系人至少一个季度与入党积极分子谈一次话,并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入党积极分

3、子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本人书写的思想汇报。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基本程序:(1)所在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2)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3)支委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七、选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选派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经培训合格。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八、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前,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任职务、职称等情况;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

4、间、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综合政审情况等事项),通过张榜公布的方式,在全分场范围内、进行7-10天公示,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党支部要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情况及调查结果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对公示期间未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方可正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公示期限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后确有问题且不符合发展条件的,经支委会研究后,不予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九、党支部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之前,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综合材料、发展党员公示登记表呈报上级

5、党委进行审查。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的发展工作,按发展党员基本程序进行。预审合格后发给入党志愿书。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十、支部大会在讨论接收入党积极分子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1)支委会在认真做好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审查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2)召开党员大会,由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向党支部汇报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学习、工作及生活等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考察情况及自己的意见;支委会介绍讨论的意见。(3)与会党员在认真讨论酝酿,基本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对发展对象逐个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要求:投票结束后,应立即计票,并向支

6、部大会公布计票结果。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会议有效。对到会人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的,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对赞成票未过半数的发展对象,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对赞成票未过半数的转正对象,支部党员大会要形成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参加表决的党员人数及票决结果要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并将决议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十一、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 预备党员每3个月应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作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十二、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将对党支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1.支部对发展

8、党员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发展党员工作缺乏计划性,要责成支部书记和主要负责人认真检查,提出整改意见。2.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审批把关不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3.违背党性原则,对一些表现比较优秀、党员群众公认的入党申请人故意排挤和阻挠,不及时培养考察或长期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的,对支部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予以组织调整。 4.考察失真,介绍失实或弄虚作假,把一些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对党支部书记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必要的党纪处分,并取消所发展的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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