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调研报告共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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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规民约 调研报告(共12篇) 第1篇:*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总则为推进本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文明风尚,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能力,营造安居乐业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富裕。通过共同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一章:村庄村务管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程序依法选举出本村村长以及村干部;二、村小组干部负责村中日常事务的管理,对群众反映问题采取首问责任制,对于群众问题,能够办理的当天办理,不能处理的要为群众做好解决方案,引导群众去上级部门办理。三、村干部应大公无私,勤勉尽责,

2、秉公处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维护村民及集体利益,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村民理事会及群众的监督。四、在村干部人员的基础上,吸纳本村德高望重的族老,成立村民理事会,主要负责村中民风民俗类事件的处理,同时负责监督全体村干部的履职。五、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定期把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利用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新媒体平台等形式向群众公开。公开公布细则:1、财务收支账目和管理工作,每季度公布一次。2、村务发展和公共建设项目及时公布。3、土地利用项目及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审批、土地承包、租赁、建设、征用等等)发生一起公布一起。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和扶

3、贫救济粮款发放情况,每年公布一次。5、村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每年公布一次。6、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布。7、对群众反映的其他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公布。第二章: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一、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中发办32号)、农业部发文(农经发4号文)、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湛办发3号)以及中共廉江市委办公室发文(廉委办7号)文件精神,结合镇委镇政府、村委会指导意见,制定本村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二、本村资产管理制度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本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本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

4、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2.本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3.本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4.本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5.本村集体所有的库存物资等;6.本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7.本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8.依法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三、本村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本村集体所有的

5、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摊(不包括浅海滩涂)、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等。四、本村资金管理制度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本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林果、滩涂(不包括浅海滩涂)、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林果、滩涂(不包括浅海滩涂)、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或社会组织救助、捐赠村级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由国家及省、湛江市、廉江市、新民镇和

6、其他部门对本村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收入。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财经纪律等制度,加强和规范对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充分体现本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本村群众的权益,保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白。七、依托新民镇建立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租赁、处置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成功后按规定及时公示。八、本村集体“三资”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

7、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九、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廉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汇编对现有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制度贯彻执行不走样。第三章:村民行为规范管理一、坚持服从党和国家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公德,坚持勤劳质朴的本色,发扬诚实守信的善良风俗。二、邻里团结友善,和睦相处,互敬互助,互谅互让。三、尊老爱幼,男女平等,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在婚庆、丧葬、祭祀等活动中,坚决杜绝炫富攀比、铺张浪费。五、鼓励持续学_,积极学_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争做能熟练灵活运用现代农耕技术致富的

8、新型农民。六、支持新农村建设事业,热爱家乡,热爱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七、自觉遵守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领导集体的有关决议和规定。第四章:村容村貌和民风民俗管理一、积极配合新农村建设的“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清理村巷道及生产工具、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清理房前屋后和村巷道杂草杂物、积存垃圾;清理沟渠池塘溪河淤泥、漂浮物和障碍物;拆除危、旧、弃房情况;拆除乱搭乱建、违章建筑;拆除非法违规商业广告、招牌;整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水体污染。以集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尽力配合做好本村新农村建设的前期工作。二、维护本村村容村貌,做到不增加环境污染,家中圈养畜禽的,要严格管理所养畜禽排泄物

9、;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禁止随意丢放,统一摆放到村内的垃圾收集点;每家每户各自负责门前以及村道的卫生管理,及时清理落叶、泥土、漂浮垃圾等,做到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氛围;三、禁止在节日大量攀比式燃放烟花爆竹,香火纸钱。除必要的民俗仪式外,本村严格大量燃放烟花爆竹、香火纸钱,不仅产生的噪音、废气污染环境,而且形成攀比浪费之风,不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理念。四、禁止违规墓葬,本村村民百年归老之后,严格遵守政府殡葬改革相关规定,新建造的墓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座。五、村中进行民风民俗活动时,应通知村干部以及村委会派人维护现场秩序,民风民俗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利益。若产生纠

10、纷需要服从上级部门的调解处理,如不服从应走法律程序,禁止动用武力的非法行为。第六章: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一、定期排查村中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枯井、水塘、水井、水渠、河流、粪坑、化粪池、危房、危墙、道路、桥梁、电路、监控、农药存放处、小作坊等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二、定期检查村中安全生产环境,主要包括:农田、坡地、林地、河流等,特别注意避免使用高毒农药、环境污染农药、不可还原式生产机械等有害人体健康、损害集体利益的生产工具。三、本村村民应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循规蹈矩,不做触犯法律法规的事情,家中有困难要向村干部反映,不得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四、本村村民应以和为贵,做到小事互相退让,大事服

11、从调解,凡事按法律法规行事。第七章:奖励及福利管理本条根据村中实际自行安排。第八章:对违犯规约人员的处理本条根据村中实际自行安排。第九章:其他约定本条根据村中实际自行安排。(最好每年更新)第2篇: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总则为了贯彻实施宅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第一章土地管理第一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

12、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第二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村民出卖、赠与和交换房屋,应该按照房屋出售价或赠与的市场价,交换差价成交的,10天之内由买主到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契税,逾期不交纳者,按照契税法规予以处罚。第四条:村民需要建房的,原则上只能在空心村内购地建房,其他情况是,本人只要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下脚建房。第五条:建房的村民,经过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建房占耕地抵作承

13、包地。第六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已经建成的,原 则上要求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章计划生育第一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对于独生子女户要求再生一育第二胎的,必须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否则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二条:凡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有按计划生育二孩的,未准生前怀孕的,必须做引流产术。否则,按照计划生育法规予以处罚。第三条:凡领了独生子女证,再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其子女可承包二份责任田土;原有二个孩子,死亡一个的,夫妇双方又做了绝育手术,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其待遇同独生子

14、女一样。第四条: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胎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处罚规定,收回原多承包的一份责任田土,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条: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 公共卫生第三章 第一条:保持饮水卫生,不准在水井边一米内清洗脏物(衣、裤、蔬菜及其它食物等)、洗澡。违者除责成其洗井外并罚款200元。第二条:对于有病的畜生,不准出卖,对于病死畜生要深埋村外。否则,罚款200元一户。 第三条: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准在村里巷道、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猪、牛栏肥,违者除限期予以清除外,罚款50至100元。第四章 水

15、利和村公共实施第一条:我村藕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第五章森林和防火第一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万一发现野外火源,无论如何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人都要在最速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第二条: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究法律责任。第三条: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2至5倍;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 第四条:自然灾害(大风、大雨、暴雨、风雪、冰雹等)毁坏的林木,任何人不准进山哄抢。捡得归还集体的,给予奖励;否则,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罚。第五条: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者,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砍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第六章社会治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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