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写作辅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7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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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写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写作辅题题库作辅题题库及答案(尸体号及答案(尸体号 10731073) 一、写作主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李东平,男,1970 年 8 月 2 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2016 年 9 月 7 日上午,李东平路经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吴晓红(女,24 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东平产生了强奸邪念,强行将吴晓红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并撕扯吴晓红的裤子欲行强奸。吴晓红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东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

2、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一刀。吴晓红继续呼救,李东平一手卡住吴晓红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吴晓红当场死亡。李东平随后取下吴晓红身上带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 80 元钱,并将吴晓红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东平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 125 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东平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李东平因涉嫌强奸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 2016 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 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李 东平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 2016 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

3、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 2016 年月日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 年月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东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吴晓红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吴晓红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吴晓红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

4、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 125 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 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李东平的供述;(2)证人郭明、葛立等人的证言;(3)物证;(4)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2016 年月日,检察院承办检察员吴维制作了案号为检刑诉 C2016J号起诉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5、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答: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

6、(2016J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应当写为: 被告人李东平,男,1970 年 8 月 2 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 (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 2016 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 2016 年月日已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 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二)正文 (1)案件事实 a 叙述案件事实应当

7、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主要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三是写明认定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尾部 (1)致送法院名称。应写明:此致、人民法院。 (2)检察员署名、写明年月日。应首先写明检察员的姓名和职务;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3)附项。写明被告人现在羁押的处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

8、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16 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 于 2016年月日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星、王正承办此案,并根据以下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 2016 年月日制作了 2016 年的第号起诉书, 以林佳、 陈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省市县镇,邓杰与妻子李萍共同经营了一家五金加工场,夫妻二人常年居住在加工场院内的宿舍里。林佳和陈晓是同学,二人与孔严(另案处理) 、吴军(已判刑)商议后决定抢劫该加工场,并事先到加工场进行了踩点。2015 年 12 月13 日 23 时许,林佳、陈晓、孔严、吴军四人身穿保

9、安制服,携带对讲机、约束带、胶带、手电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开着一辆小型货车来到五金加工场,谎称有人举报厂内有毒品,喝令门卫张二不许动,将张二捆绑双手、蒙上头、封住口,抢得张的手机 1 部、人民币 1200 元。后又到被害人邓杰夫妇的住处 i 将李萍的双手双脚捆绑、蒙上眼睛、封住口,在李萍的身上、挎包内和卧室的柜子等处翻找,抢得黄金戒指、吊坠手链、白金钻戒、照相机、现金等财物。零时 30 分许,被害人邓杰开车回到加工场,林佳等人采用同样的方法,将邓杰的双手、双脚绑住、蒙住眼睛、封住口部、罩住头部,将其带至办公室,抢得其身上的手机及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各 1 部。 其后, 林佳、 陈晓等人又将邓杰

10、的南方雅马哈牌助力车 1 辆和仓库内的 10235公斤铜线搬上货车,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2015 年 12 月 16 日和 18 日,陈晓先后两次到市区物资回收公司,将抢得的铜线进行销赃。第一次销赃得款人民币 184900 元,转账到自己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第二次销赃得款人民币 149898 元,陈晓收取现金人民币 5 万元,余款人民币 99898 元转账到孔严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内。2015 年 12 月 17 日,陈晓将赃物运至市物资回收公司,销赃得款人民币 176352 元,转账到孔严的农业银行账户内。 陈晓几次销赃,共得赃款人民币 511150 元,其中林佳分得赃款人民币 105000

11、元,吴军分 得赃款人民币 75000 元,余下赃款 33 万余元由陈晓和孔严瓜分。 案件破获后,县公安局于 2016 年月日对林佳、陈晓执行逮捕,关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并缴获赃物黑色 iphone4 手机 1 台、步步高牌手机 1 台(均已返还被害人) ,扣押林佳人 民币 5370 元、扣押陈晓人民币 2400 元、扣押吴军人民币 5000 元、扣押孔严的中国农业银行账 户的存款 57230 元、扣押陈晓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 42262. 59 元。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及发还赃物与作案工具 的情况;(2)称重单、出仓单、收购单等单据,证实销赃的情况

12、;(3)存、汇款查询清单;(4)物证照 片,证实扣押及发还相关物品的情况;(5)证人证言;(6)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7)鉴定结 论;(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I(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当事人基本情况: 林佳, 男, 26 岁, 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 ,族,小学文化程度,省 市人,住省市路号。 陈晓,男,27 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省 市人,住省市路号。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13、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人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 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答: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 “市人民检察院” 、 “起诉书” 。 (

14、2)编号。应当写为: “检刑诉2016号” 。 (3)被告人基本情况。应当写为: “被告人林佳,男,26 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 2016 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陈晓,男,27 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x 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 2016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 ” (2 分) (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 “被告人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16 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 2016 年月日报送本

15、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6 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 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二)正文 (1)案件事实。叙述应当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主要需要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况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

1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三)尾部 (1)致送用语。分两行写明: “此致” 、 “市人民法院” 。 (2)署名。首先写明起诉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检察员李星、王正) ;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2016 年月日)。 (3)附项。写明被告人被羁押处所(县公安局看守所)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 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石宇与被申请人房地产管理局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 2016年 12 月 1 日受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仲裁委员会依法指定胡廷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李萍担任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7年 1 月 18 日对本案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 O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11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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