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供销社监事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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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供销社监事会篇一:对监事会工作的思考监事会强化监督职能的思考监事会作为各级供销社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近年来的运转成效来看,监事会制度是行之有效、先进科学的监管制度,对防范风险、促进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要看到,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总结完善,不断探索创新,从现有共性问题出发,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促进监事会职能有效履行,监督管理体系得以更加完善。一、监事会强化监管职能的工作实践近年来,沁源县供销社监事会围绕理事会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为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稳步推进。2014年沁源

2、县社成立了监事会办公室作为开展具体监事工作的机构,明确了职责,制定了工作制度。二是结合推进基层社改造,加强了对社有企业资产处置和盘活闲置资产的监督。先后完成了对农产品公司、农资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基层社改造工程的检查摸底,同时实施了对日用品配送、再生资源回收等项目建设和养老金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补贴资金分配、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三是加大了对企业、基层社的财务和资产租赁收入的检查审计,与业务、财务等股市联合,重点对基层社财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租赁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监督其整改落实,从而有效规范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化解了廉政风险,筑牢了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防

3、线。二、监事会监管职能存在的问题(一)监事参与决策过程难以保证有效性监事会权力内容的匮乏,加之履职的难以保证,决定了参与决策的难度,在实际业务经营过程中,监事无法对全部内容做到监督全覆盖,势必产生了监督“空白区”。例如:监事会对理事会成员以及经营管理层人员的监督,属于事后审计监督范畴,监督效果不明显。(二)监事履职缺乏相应专业知识监事会建设时间不长,针对监事履职的资质没有进行明确,特别是相关指标的量化较为缺乏,这造成监事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大部分监事很少参与企业运营和决策过程的监督,导致其难以了解财务运营和业务开展状况,与经营管理层形成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也加大了其监督的难度。(三)是监督检查的

4、途径和方法比较单一。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不够,在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二、在新时期下健全完善监事会建设一个履职到位、运转良好、高效合理的监事会,应该是环环相扣,有效制约。从监督效果来看,监督体系的建设既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滴水不漏,抓住主要矛盾,保证整体企业健康发展的主方向,推进实现监督职能的全面化,是当前监事会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探索建立“连带责任”监督机制。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长效发挥,必须建立在内部合规、循环监督的基础上,即要有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利益相关、权责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起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制度,使监督者也处于被监督之下。确立监

5、事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确保监督责任进一步量化,做到可检测、可考核、可激励。(二)基于业务经营层次上的监管创新。通过持续开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非现场分析、专题调研等工作,深入了解各单位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部门工作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加强与审计稽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会计、信贷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有针对性地向决策层、经营管理层发布风险管理提示,充分利用现有监督资源发挥监管职能。(三)强化与监管部门的联动监督。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与监管部门沟通情况,及时收集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各类检查意见,把握监管部门关注的监管重点,客观了解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全局性问题

6、,认真督促本社认真整改落实。此外,监事会应与外部审计机构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书,对外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时向股东大会报告,督促管理层整改落实。(四)搭建动态量化的监管管理平台。监事会职能的履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量化的“执法权”,所以,引进先进技术手段和工具,实施动态监管和过程监管,将监管职能量化到可执行细节上来,是十分有必要的,为此,应探索建立规范、全面、科学的监管指标评价体系,对被监督对象提出全面反映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要求,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和实现监事会与被监督对象间的交互网络,通过网络化动态管理实施即

7、时监管和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达到监管目的。(五)建立合理的监事会选人、育人、用人机制。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选配各类监事,进一步规范监事提名制度,选任过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规定,不应受到内外部任何非正常干预,尤其要选配熟悉供销社经营管理,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人担任监事,坚决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同时,应积极探索开展中层干部或业务监督条线骨干人员交流到监事会工作锻炼,也可以逐步从监事会成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网点开展业务工作,定期交流,合理流动,建立一个监事会成员后备成员库,供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参考,做好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储备人

8、才工作,逐步形成能上能下、流动有序、权责明确、利益相关、高效运转的良好局面。也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外聘兼职监事。在有关部门支持下,请人大、政协等单位的领导同志担任供销社的兼职监事,主动向他们汇报供销社的工作情况,征求意见,争取他们对供销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篇二:供销合作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更新日期:2011-09-22浏览次数:230出处:供销社作者:供销社索引号:0001(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9、宪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

10、六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七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

11、、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第八条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第三章成员社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

12、、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类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进行监督。

13、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总

14、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通过决议;(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第十六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

15、大会职权。第十七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成员社。第十八条成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第十九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一条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总社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七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总社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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