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租房入住论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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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公租房入住论坛篇一:申请入住公共租房报告证明等申请入住公共租房报告尊敬的X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本人XXX,现年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X,XXXX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年徒步进疆参加剿匪,XXXX年退休,现年事已高,患有冠心病、肺气肿、颈椎病、前列腺炎、老年痴呆症等病。没有住房,为了改善生活质量,享受XX优惠政策。特申请公共租房一楼。特此申请申请人:年月日无住房证明XXXXX社区管理中心:我单位退休职工XXX,现年XX岁,身份证号:XXXXXX,因XXXXXXXX,房屋被拆迁,现靠租房居住。特此证明XXXXXXXXX:年月日收入证明X

2、XXXXX社区管理中心:我单位退休职工XXXXX,现年X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月工资XXXXXX左右。特此证明XXXXXXXX:年月日篇二:90%申请者摇到公租房,附申请全攻略90%申请者摇到公租房,附申请全攻略【户口直通车导语】近日从沙东街道办获悉,4、5月份广州市举行的首批公共租赁房第一批、第二批摇号中,沙东街33户申请者,有30户成功摇到号,未摇到号的3户均为一房申请者。目前,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正在进行资格复核,摇到公租房的街坊最快可以6月份入住。90%申请者摇到了公租房2013年5月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此前的廉租房等并入管理

3、。8月起,全市开始正式受理申请。2014年4月、5月下旬,广州市举行了首批公租房第一批、第二批房源的摇号仪式,接近两户家庭抢一套公租房。从沙东街公租房申请窗口了解到,2013年,该街总计有33户低收入家庭提交了公租房申请,在4、5月份举行的公租房摇号中,有30户都成功摇到了号,中签率超过90%。最快6月份可入住沙东街政务服务中心公租房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小黄介绍,目前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正在对摇到号的街坊进行资格复核,如果没有问题,最快6月份可以入住。针对没有摇到号的街坊,小黄提醒,根据去年广州市实施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如果申请公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想要放弃摇号的资格,也可以转申请住

4、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可以转换,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公平起见,申请公租房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进行,只能二选一,申请的街坊要权衡清楚再做决定。此外,此前已经享受租赁补贴的街坊,如果想转公租房,一旦获得了轮候的资格,补贴就要停掉,不会等到摇到号才取消。附:2014年广州公租房申请全攻略【户口直通车导语】:2013年5月1日起,广州首度提出按家庭人口数调节公租房准入收入门槛,其中单身户月收入不超过2066元即可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篇三:广州公租房管理试行办法下文是小编为您准备的广州公租房管理试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

5、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

6、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

7、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

8、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第八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配

9、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并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第十一条公共

10、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第十三条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1、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第十四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

12、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十八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保障性住房投

13、融资平台。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租金

14、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第三章准入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

15、成员共同申请。(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标准详见附件1)。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

16、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三)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第二十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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