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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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一)简易部分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64条。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66条。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

3、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12、解除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13、拘留刑事诉讼法第80条。14、延长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

4、至三十日。15、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16、释放刑事诉讼法第84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90条)。刑事诉讼法第9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刑事诉讼法第96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97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17、口头传唤、传唤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一款。18、解剖尸体通知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

5、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19、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133条。20、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34条。21、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22、发还物品/文件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23、销毁物品/文件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24、查封、扣押物品/文件刑法第139条。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3款: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 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

6、销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出刑事没收决定。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25、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刑事诉讼法第141条。26、查询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冻结。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解除。28、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29、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6条。30、辨认公安机关办理

7、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31、通缉刑事诉讼法第153条。32、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61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33、移送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0条。34、破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

8、条(二)带常用条文部分1、受案及案件移送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立案及不予立案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3、检察

9、院通知立案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4、撤销案件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未成年人)、18(精神病人)条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此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

10、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有犯罪事实):(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5、传唤、拘传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

11、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6、刑事拘留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7、延长刑事拘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

1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8、提请逮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

13、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9、羁押期限的延长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

14、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15、,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10、取保候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11、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12、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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