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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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中国法的起源1、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其二,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其三,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2、 起源于黄帝时代说起源于尧舜时代说起源于夏代说“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夏代的法律制度1、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恭行天罚2、 夏代的禹刑 可能是周人传说中夏代的法律;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2、3、 “昏、墨、贼,杀”三者皆死刑 最早是皋陶所制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可见,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4、 夏王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夏代出现了军法。尚书甘誓是迄今为止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5、 夏代的监狱,皋陶所制,称为“夏台”或“均台”。6、 牧正:掌管畜牧 车正:掌管造车 大理:主掌审判 圜土即监狱 贡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1、 “天讨”,“天罚”的神权思想发展到了顶峰 占卜2、 汤刑很可能就是商代初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3、 汤之官刑、“弃灰之法”为单行刑事法规4、 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刑、王命和单行法规5、

3、主要罪名:不吉不迪(盘庚迁殷之前宣布,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颠越不恭(盘庚迁殷之前宣布,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暂遇奸究(盘庚迁殷之前宣布,诈伪、奸邪、犯法乱作者,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不孝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弃灰于公道(向公道上扬灰,引起路人发怒,导致斗殴,故处以重刑)6、 文献记载刑罚:炮烙、醢(海)、脯、断手、罚丝、劓殄甲骨文记载刑罚:墨刑、劓刑、刖刑、宫刑、死刑7、 民事法律制度:商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8、 婚姻制度:一夫多妻9、 继承制度: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以前者为主。

4、商代末期,父死子继代替了兄终弟及10、 司法制度:商王掌握最高审判权11、 监狱:羑里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1、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第一次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民”力量的强大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的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2、 周礼 “亲亲”必须爱自己的亲属 “尊尊”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长长”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姓不婚 “孝”“忠”3、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所赋予

5、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1、 西周主要法律形式:礼、刑、誓、诰、命2、 礼的渊源 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 玉和鼓成为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的本义,即在鼓乐声中“行礼以玉”,可见,礼的渊源为祭祀。3、 一般认为,由于“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因而礼记曲礼上认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4、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西周时期

6、的刑法制度1、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2、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五罚”即赎刑“五过”即赦免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1、 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眚,过失;非眚,故意 惟终,惯犯;非终,偶犯2、 罪人不孥 反对族诛连坐3、 罔厉杀人4、 罪疑从轻5、 同罪异罚6、 宽严适中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1、 所有权的转变: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得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西周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2、 买卖契约 “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

7、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 “傅别”租赁契约3、 专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媒氏婚姻缔结必须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有主婚权同姓之间不可以通婚 一是从优生学角度来考虑,二是从政治上考虑“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4、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1、 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周王之下的“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及其属官负责具体的审

8、判工作,西周中晚期才出现了“司寇”2、 诉讼制度 起诉 审理“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判决3、 监狱 圜土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家学派思想1、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法家学派的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2、 前期法家:战国初期 李悝、吴起、商鞅批判传统“礼治”,论证变法的重要性和正义性,探讨新兴地主阶级夺取诸侯国政权的途径;勾勒出一幅以法治国的政治蓝图。带有实践色彩。后期法家: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兼并战争实现全国统一时期的法家 韩非、李斯总结变法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经验,在前期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较为完备的/系统的“法治”理论,以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

9、治理论。带有理论色彩。3、晋法家: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家派系 李悝、吴起、商鞅影响最大的商鞅、韩非分别是晋法家“法治”理论的初创者和集大成者。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思想特征:重农抑商,严刑峻罚,否认道德教育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作用。齐法家: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思想特征: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认道德教育的作用。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1、郑、晋两国最早出现了“铸刑鼎”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2、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3、竹刑原为郑国大夫邓析私自编纂,并无法律效力,后经国

10、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4、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宗族国家制度的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同时,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战国初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它对后世的影响更是不可言喻,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传统法制的滥觞。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1、战国初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蓬勃发展是在战国时期,产生了成文法运动丰碑法经。2、中国古代的

11、成文法是君主专制集权社会特有的产物。春秋末期,之所以最早在郑,晋两国出现成文法,就是因为它们在走向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社会的道路上比别的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战国时期,之所以能够形成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是因为当时各诸侯国大都进入了君主专制集权社会。成文法是其时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同时对维护这一经济基础,促进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起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3、法律内容的变化:(1)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不仅有刑事法律规范,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非刑事的社会关系需要用法律来调整。(2)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如赎刑(西周吕刑首创)被广泛适用,并出现了徒刑(春秋末期)。

12、4、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制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5篇微“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5、历史意义: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市立法的滥觞。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将实体法与程

13、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商鞅变法制定“连坐法”,奖励军工,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奖励耕织,重农抑商。废除井田制,普遍推行县制,按户口征收军赋。秦代的法律制度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1、 指导思想:重刑主义 统一法律2、 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3、 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1) 律:商鞅改“法”为“律”(2) 令:是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3) 式:封诊式,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序。(4) 廷行事:法庭的判例(5) 法

14、律答问: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4、 基本特色:轻罪重罚 法网严密秦代的刑事法律1、 主要罪名: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讥评皇帝过失的言论便构成诽谤罪)、不敬皇帝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妄言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2、 刑法体制:(1) 生命刑:族、阬、定杀、具五刑、车裂(2) 身体刑:摧残人的肉体的刑罚(3) 劳役刑: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4) 财产刑: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赀、赎、没和收(5) 身份刑: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6) 流放刑: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服役的刑罚(7) 耻辱刑: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髡、耐3

15、、 刑法原则:(1) 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故意 “不端”过失(2)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 自首从轻(4) 规定刑罚时效 罪发时犯罪者已死亡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株连其家属;赦令颁布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也不予追究。(5) 共犯加重(6) 合并论罪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1、 “廷尉”是秦帝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2、 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二是当事人直接对罪犯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自诉。3、 秦律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4、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大夫汉代的法律制度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1、 刘邦的汉帝国建立在秦帝国的废墟之上,长期的战乱,留给汉帝国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他们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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