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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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篇一: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方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购领、用法、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_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湖南

2、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 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方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非税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 管、发放、用法、核销、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必需由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五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必需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

3、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其次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全省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财 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 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两类。 第八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分为两种,一式六联。第一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其次联:由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三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四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五联:由收款人开 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 格式二仅限于收取大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第一联:缴讫证;其次联:收据联;第三联:银行收款后由缴款人退

4、执收单位;第四联;缴款人开户行作借方传票:第五联:收款人开户行作贷方传票;第六 联:执收单位留存。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联次在一般状况下必需按以上规定用途用法,但在执收单位集中汇缴、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非税收入款项时,第一联不作收据,由开票单位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与存根联一同留存备查。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以格式一进行说明)适用于:缴款义务人向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挺直缴款;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取款项后,集中汇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上下级分成非税收入款项;

5、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未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从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划解至财政专户。 第九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依据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需要设臵,分为“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和“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两种。其中“非税收入定额收据”面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车辆通行费定额收据按收费标准,另行设臵)。“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由省财政厅依据某项非税收入的特 殊性设臵。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和各联次用途按所附各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说明执行。各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需专票专 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 第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授权省非税收入征收管

6、理局印制,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非税收入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由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通过政府选购方式确定,选购周期一般为2-3年。除依法确定的印 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 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需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和湖 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平安和准时供应。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用法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

7、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供应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 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当对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的履约状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的承印企业,应与之准时中止 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票据的购领、用法和核销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即实行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到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执收单位根据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向同级非 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年度方案申报制度。执收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

8、前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年度用票方案,市州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报。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必需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 证),执收单位凭购领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出示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用法状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对执收单位的票据用法状况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已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后,非税收入管

9、理机构将已审核票据存根退回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查明缘由、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状况,一经发觉,应准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非税收入票据必需按挨次填写,不提拆本用法。票据填写必需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全都。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执收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用法非法票据或者不根据规定开具

10、非税收票据。灭失 篇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法 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依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方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_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用法收入、国有资产有偿用法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

11、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便利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根据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用法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准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方案。县 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其次章

12、收缴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方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特地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县

13、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任何账户。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行。代理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托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用法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分为挺直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4、。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用法由省财政厅根据便利缴款、有利于监管、有利于信息反馈的原则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 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源头分解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各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缴信息,并与执收单位核对收缴信息,核对结果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后于每月1 0日前将上月信息统一报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实行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

15、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资金库存表,并于每月的1日、11日、2 1日向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其次节 挺直缴款程序 第十八条 挺直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挺直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非税收入原实行挺直缴入国库的,不再用法一般缴款书,用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挺直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日自动汇划国库。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由缴款人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挺直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待解缴科目。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三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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