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变型拖拉机及发动机产品。3 安全件:因零部件发生损坏或出现故障,而失去对车辆、发动机的控制能力,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危害人身安全,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等文件明确规定的涉及安全的零部件。3.2 安全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4 设计者负责安全件产品在图样及明细表中的标识。4.2 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外协件中安全件的采购过程中重点管理。4.4 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负责安全件的监控。5 安全件的种类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按附
2、录A的规定。5.2 安全件在图样上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图样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示例见附录C。 安全件在图样中的标识符号 5.2.2 安全件的设计质量控制管理5.3.1 由技术研究院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在安全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必要时可对其样车(机)、样件及失效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采用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产品的安全件或重新设计和改进。5.3.3 评审用的资料应根据具体安全件进行确定,一般总成类安全件评审用的资料应包括a)设计计算书;b)与跟随产品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的资料(必要时提供);c)工艺性分析(必要时提供,应由公司指定的工艺技术部门提供
3、);d)台架试验报告;e)随整车进行的性能试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视情况而定)。5.3.3.2 设计评审一般由技术研究院内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特殊情况下,可通知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如质量、工艺、服务及制造单位的人员参加,由技术研究院出具评审报告。5.3.5 安全件的实物质量控制5.4.1 有合格认证要求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合格认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质量责任。5.4.3 在进货及过程检验中发现安全件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隔离存放并标识,让步接受可由事业部组织评审;需返工、返修时,应通过公司级评审,并100%复验,需报废时,应明确标识并撤离现场。5.4.5 有关事业部质量控制部应将首台实施安全件材料代用及改进的车辆、发动机的出厂日期、出厂编号(VIN)及底盘号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及技术研究院,以便追溯。5.4.7 对安全件用的工艺文件及检验文件也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文件的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6 附录A 附录B 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