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2 2.1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3 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 管理内容 3.1.1 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3.1.1.2 车辆单位签署意
2、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2 3.2.1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3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5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3.2.5.2 车证不符。 3.2.5.4 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2.5.6 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 3.2.6.1 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2.6.3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3.2.6.5
3、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2.9 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 机动车辆管理 3.3.2 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3.3.4 施工临时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 3.3.5.1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 3.3.5.3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给车辆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 3.3.5.5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 3.4 3.4.1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3.4.3 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灯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3.4.5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