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归责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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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无错误责任原则,无错误责任原则,是指不管有没有错误、只要造成他人侵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侵害缘由有关的人承当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第1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干的,供大家参考选择。环境污染归责原则1、环境污染致人侵害的责任的概念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整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址、人文遗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侵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为无错误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当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2、环境污染致人侵害责任的归

2、责原则的无错误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1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取了无错误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错误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侵害、污染者的行动与侵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没有错误,都应对其污染酿成的侵害承当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百2104条规定:“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避免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侵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0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到侵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侵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3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侵害的

3、,由第3者排除危害,并承当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105条第1款规定:“因水污染遭到侵害确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02条第1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105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01条第1款规定:“遭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109条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侵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侵权

4、责任法第6105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采取无错误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这些法律的规定是1致的。3、环境污染致人侵害责任归责的完善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致人侵害责任归责依然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1)无错误规则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特别是在新时期出现的现代新能源及新危险物资所带来的环境侵权领域,还有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一样的困难,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错误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2)在环境侵害中实行无错误责任为体现公平公道民法思想要求,无错误责任与其他规则原则的根本区分就是行动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不能因自己进了注意义务、没有

5、错误而免责。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够明确。(3)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限制,适用单1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污染归责原则1、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甚么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侵害,不论污染者有没有错误,污染者均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无错误责任原则,无错误责任原则,是指不管有没有错误、只要造成他人侵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侵害缘由有关的人承当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2、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1方,在诉讼中只需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2、被侵权人的侵害;3、污染者排放的污

6、染物或其次生污染物与侵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以下事实: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侵害可能的;2、排放的可造成该侵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侵害产生地的;3、该侵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产生的;4、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动与侵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当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整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址、人文遗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环境产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点上的

7、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动污染环境造成侵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作为1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取了无错误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错误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侵害事实产生,污染者的行动与侵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没有错误,都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第610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产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当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动与侵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对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当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

8、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颠倒,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107条规定:“因水污染引发的侵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106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侵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以下侵权诉讼?依照以下规定承当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侵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9、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0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以下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侵害赔偿诉讼;”由于环境污染侵害1般具有长时间性、潜伏性、延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且环境污染造成侵害的进程具有复杂性,有的环境污染侵害触及到1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医学等专业知识乃至1些高科技知识,而且,在肯定因果关系时,多因1果的现象常常出现。正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致使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10分复杂。因此,产生环境污染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当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动与侵害至今不存在因果

10、关系承当举证责任。环境侵权的责任承当第610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当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肯定。”在1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动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侵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当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肯定,对污染者来讲,也相对公平、公道。第6108条规定:“因第3人的错误污染环境造成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第3人要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3人追偿。”第3人的错误,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以外的第3人,对被侵权人侵害的产生具有错误,此种错误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侵害是第3人的错误引发的,责任如何承当的问题。本条规定,因第3人的错误污染环境造成侵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要求赔偿,也能够直接向第3人要求赔偿。1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3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3人承当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3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第3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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