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应知应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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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应知应会一、案例题【案情摘要】2013年5月份以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该市某商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市消费者协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商场在鞋类、电器类、表类和服装类商品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假冒伪劣现象。于是,市消费者协会便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商场提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问题】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哪些主体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2什么是行政法上的受委托

2、组织?成为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3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吗?请说明理由。答: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有三种:(1)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3)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本案就是一例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2受委托组织是指依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委托事项、行使行政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

3、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3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市工商局根据省规章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消费者协会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且委托行为本身也合法,该委托认定为有效。因此,市消费者协会可以以委托机关市工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案情摘要】2004年7月12日,某省菜市公安局和该市桂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

4、2004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桂花区辖区拍卖的营运牌照使用权的通告,作出决定收回桂花区的所有人力三轮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人力三轮车车主对此不服,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争议。【问题】1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2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为什么?3被收回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如果可以,以什么程序提起?答:1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它们是共同的行为主体,同时都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

5、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市公安局或者桂花区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市政府可以撤销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因为市政府是市公安局和桂花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有权撤销它们的行政行为。3被收回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侵害。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情摘要】张某与王某因

6、位于A县的一幢房子的产权发生了纠纷,双方都认为房屋的产权属于自己。2012年3月1日,张某向某市A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王某投诉,A县房地产管理局拒绝为张某办证。张某向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房地产管理局维持了A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决定。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本案应将谁列为被告?为什么?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3起诉后,王某能否参加诉讼,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答:1本案的被告是市房地产管理局和A县房地产管理局,二者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7、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市房地产管理局维持了A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决定,所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A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共同被告。2本案应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王某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

8、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案情摘要】某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死亡。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某中级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题: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2本案应有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王某刑事附

9、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答:1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2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3是可以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案情摘要】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0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

10、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13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问题】1如果李某就被羁押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2对羁押造成的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3对于李某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赔偿如何计算?本案中,李某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答:1如果李某就被羁押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是区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了李某。

11、2对羁押造成的损害,李某可以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要求,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属于第17条规定中,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对于李某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赔偿,每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

12、中,李某最迟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二、案例分析【案情摘要】2004年10月,A市发达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和B区文化馆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A市B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委员会”)于2004年12月做出了300号立项批复,同意发达公司和B区文化馆进行东洋坪一区大时代广场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大时代广场建设项目”取得了立项批复以后,发达公司随即集中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前期的建设准备,

13、投入总计约200万元。2005年5月,A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东洋坪200号规划批复,要求全市旧城改造项目以商贸休闲住宅为主整体开发,进行规划。B区政府就此发布了188号文件要求停止东洋坪地区所有的项目建设,重新进行规划审批等工作。随后发展委员会于2005年9月做出了关于同意在东洋坪一区的胜利购物中心建设项目的400号立项批复,由百代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代公司”)等公司共同修建,并且在批复的第六项中撤销了300号立项批复。发达公司得知此事后找到发展委员会询问和说明情况,但发展委员会均不予理会、拒绝听取其申辩和意见。发达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发达公司仍不服,声称要提起上诉。百代公司

14、总经理潘某对此怀恨在心,雇来李某(15岁)等人,纠集他们聚集在发达公司门口向客户等人讨要财物,破坏其业务。【问题】4A市B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做出的立项批复行为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5A市B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能否以大时代广场建设项目不符合A市政府的规划批复而依据区政府的188号文件做出新的400号批复,并在该批复中撤销已经做出的300号批复?6分析潘某、李某在发达公司门口向客户等人讨要财物的行为以及该如何处理?答:4A市B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做出的立项批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立项批复行为是依据特定的主体的申请对具体某个工程建设开发项目做出的允许的决定,属于行政许可这类具体行政行为。5不可以。我国行政许可

15、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300号、400号批复都属于旧城改造,没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也没有发生大的客观情况,所以不能撤销300号批复。6潘某、李某在发达公司门口向客户等人讨要财物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潘某作为主谋,诱骗纠集其

16、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应从重处罚;李某15岁,因是未成年人,而且是被潘某纠集的,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案情摘要】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规划局对此始终没有答复。1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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