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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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农民工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全市法律援助审查标准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凡农民工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发生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即可享受与市民同等待遇,获得法律援助。家庭成员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该人员是与农民工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形式证明。户口簿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可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由农民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除经济审查:(二)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四)属于政府扶贫对象的;(六)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

2、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农民工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害的。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畅通渠道、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可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指派工作。如案情重大复杂可延长1至2个工作日。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一)因经济困难无法到案件受理地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可在其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委托案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该法律援助案件;(三)若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拖欠报酬的义务人,因躲债或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等原因返回原籍,且其户籍与案件审理地或案件处理地均在本市的,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提供协助,帮助农民工追讨劳

3、动报酬。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办案成本,针对一些农民工不愿对簿公堂的法律援助事项,以及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效率低的农民工案件,特别是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着力推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程序前置的做法。依托街(镇)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力争以最小的投入,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的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不断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效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要针对农民工务工中的常见问题,精心策划、广泛传播、灵活生动地宣传,使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这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要大力宣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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