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承诺书共15篇.docx

文档编号:1435144 上传时间:2022-08-09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38.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被执行人承诺书共15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被执行人承诺书共15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被执行人承诺书共15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被执行人承诺书(共15篇) 第1篇:被审计人承诺书被审计人承诺书XXX公司审计部:为了表示对审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充分合作,本人承诺如下:1、按有关规定提供述职报告及有关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在审计过程中,全力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3、本人认为审计小组成员与本人没有可能影响审计公正进行而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4、审计部门就审计报告等与本人交换意见时,本人将无保留提出全部、真实的意见。被审计人:20年月日第2篇: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由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条件: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过程:程序性规定: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程序。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启动程序:“双重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认定形式: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作决定书。生效时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的

3、工作机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间,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即刻可以录入。获取名单信息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统一对外公布,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会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对行为人本身的影响:1.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

4、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

5、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2.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4.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5.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

6、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7.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8.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领域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7、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二)限制失信

8、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

9、止。删除途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第3篇:最高院判例: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院判例: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发布时间: -10-20 14:59:30 作者:王赫 来源: 尚格法律人 我要评论(0)最高法院最新判例一则一、现状对此,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例如,_法院明确表示,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上海法院认为

10、执行机构有权在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断,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浙江法院认为执行机构可以判断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但无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名下财产;江苏法院认为,执行实施机构有权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以上分别参见_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539条第1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最高法院对该问题此前虽未有明确表态,

11、但其曾在()执复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2条规定的情形。制裁规避意见第20条是指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如果认为最高法院在该裁定书中对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的事由进行了穷尽列举的话(从其用语来看,也确实如此)。那么仅以现行法及对其的解释来看,执行法院不得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似

12、乎更加妥当。因为,执行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不应是“常规之举”,而应是“例外之策”,应当坚持适用情形法定。(参见刘贵祥:“执行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若干问题之检讨”,载人民法院报年7月2日第08版。)不过,最近最高法院的一则判例似乎标志着其观点的转向: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允许的。二、最新判例吴思琳、王光与林荣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复议案案号:()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吴思琳。申请执行人:王光。被执行人:林荣达。(一)基本案情年12月15日,福建高院作出()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决林荣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光转让款人民币5000

13、万元及利息损失。年11月8日,最高法院作出()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林荣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光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并于年8月13日向福建高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林荣达的妻子吴思林伟被执行人。福建高院认为,林荣达所欠债务发生于林荣达与吴思琳的夫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于年8月27日作出()闽执行字第1-5号执行裁定,追加吴思琳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被执行人吴思琳名下财产。吴思琳不服裁定提出异议:一、主张自己与林荣达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主张其财产为个人财产与林荣达无关。年12月10日,福建

14、高院作出()闽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吴思琳的异议请求。吴思琳不服异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并非夫妻关系,并且其已提出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附件高院不应强行裁定。(二)最高院裁判内容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复议人吴思琳与被执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分析如下:本案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婚姻关系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据此该行政判决确认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此情况下,执行程序不再对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效力问题进行审查。从行政判决的结果来看,福建高院依照婚姻法司法

15、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吴思琳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结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观点提炼本案中,异议、复议申请人吴思琳(被执行人配偶)提出的异议、复议理由主要是:1.与被执行人并不存在婚姻关系;2.法院查封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严格来讲,这些理由与“所负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或“执行机构无权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存在区别。但最高法院还是将“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作为主要争点进行了审查。从结果来看,最高法院认为执行法院有权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被执行人配偶应否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实质上认可了福建高院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做法。虽然本案仅为个案,能否代表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尚未可知,但其产生于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变更追加司法解释”出台前夕,所表达的观点诚值实务届予以关注。三、拓展阅读学理争议(一)认为可以追加的理由主要有: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_条第三款规定清新的除外。由此可见,对于发生于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负担的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启牛文库网为“电子文档交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

本站是网络服务平台方,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侵权客服QQ:709425133 欢迎举报。

©2012-2025 by www.wojub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4006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