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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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情鉴定申请书第1篇:伤情鉴定申请书伤情鉴定申请书xxxxxx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原告xxxx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x中心支公司,xxx、x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xxxx严重的伤害,肯请人民法院对xxxx的伤情级别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原告的伤情级别。申请人:第2篇:伤情鉴定申请书伤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马国仓,男,汉族,住康县城关镇细节103号,身份证号:622625196601132039.联系电话:13919563578.申请事项:请求康县公安局依法对李佳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李

2、佳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但李佳的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李佳的劝说之下,无奈去李佳的同学王志伟家喝酒。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喝完酒从王志伟家出来之后,李佳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后经康县人民医院紧急治疗后,将我送往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巩膜裂伤、左眼钝挫伤、双眼屈光不正、左上脸肌裂伤、左提上脸肌损伤、玻璃体积血、球内异物等,并经X线影像报告单诊断为:眼球破裂。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201

3、1年3月14日,我被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脉络脱离、左眼球破裂伤术后角膜血染。2011年4月28日,再次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萎缩(左眼)、角膜血染(左眼)、左眼眼球破裂伤缝合术后、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性美罗脱离(左眼)、屈光不正(双眼),并由于左眼的伤情导致左眼失明,在该院行左眼眼球摘除联合义眼植入术。李佳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制裁李佳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x刑法、x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4、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此致康县公安局申请人:年月日第3篇:伤情鉴定申请书伤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马某,男,汉族,住k县xx镇细节103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456xx-xxx-xx.申请事项:请求k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伤情鉴定申请书。事实和理由:2xx

5、-x年3月1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李某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但李某的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李某的劝说之下,无奈去李某的同学王某某家喝酒。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喝完酒从王某某家出来之后,李某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后经k县人民医院紧急治疗后,将我送往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巩膜裂伤、左眼钝挫伤、双眼屈光不正、左上脸肌裂伤、左提上脸肌损伤、玻璃体积血、球内异物等,并经X线影像报告单诊断为:眼球破裂

6、。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2xx-x年3月14日,我被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脉络脱离、左眼球破裂伤术后角膜血染。2xx-x年4月28日,再次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萎缩(左眼)、角膜血染(左眼)、左眼眼球破裂伤缝合术后、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性美罗脱离(左眼)、屈光不正(双眼),并由于左眼的伤情导致左眼失明,在该院行左眼眼球摘除联合义眼植入术。法律快车刑法整理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鉴定材料伤情鉴定申请书。为了制裁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

7、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x刑法、x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此致k县公安局2.申请人:苗_,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_省_县_乡_村。电话:_。被申请人:程_,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_省_县_乡_村。请求事项:请求对我的人身伤害程序作法医鉴定,从而确定是否应当追究对方当事人程_的刑事责任。事实

8、和理由:申请人苗_与对方当事人程_同住在_乡_村,是邻居。_年_月_日,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厮打,在厮打中,苗_被程_打伤,随后被送到_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现已出院,总计花医疗费_元。对方当事人程_除了应当承担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以外,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经_县人民医院诊断,苗_的左耳鼓膜穿孔,右手无名指骨折,因此,造成此严重后果的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程_不能只赔偿苗_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就算了事。为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x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苗_的人身损害情况进行法医鉴定,以便确认对方当事人程_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此致_省_县公安局

9、附:1._县人民法院诊断书复印件1份;2._县人民医院关于患者苗_的病志复印件1份。第4篇: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农民。联系电话:xxxxxxxxxx申请事项:重新委托对本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本人的妻子xxx与长兄xxxx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当我去现场时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大哥xxxx用刺丝网杆在头顶猛击后打昏在草场上,当时血流满面并处于昏迷状态,失去意识。妻子xxx也被打倒在地。后经爬起来的妻子和闻讯来的邻居xxxxx将我唤醒并搀扶回家,后用车送x人民医院缝

10、合伤口并住院治疗。旗人民医院病例记载“入院医院专科情况为:右顶部头皮裂伤,伤口长约8。”xxxx年xx月xx日经xxxx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却为“头顶部有5.5长的头皮裂创,系钝器性暴力所致”并结论为“轻微伤”。根据当时伤情创裂及意识状态和医院病历记载、法医照片显示,与x刑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和“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本人伤情应鉴定为轻伤。综上,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11、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上能够客观公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求公安机关对本人的伤情进行重新二次鉴定。望贵所给予帮助。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第5篇: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0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李元银损伤进行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构成轻伤,我们认为该次鉴定没有如实反映出其真实病情,存在虚假不真实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李元银所受伤系旧伤,其伤为2006年李元银在山西省仙院河煤矿工伤所致。2006年6月19日十堰市太和医院门诊颈椎MRI示:颈椎间盘变性并C5-6、6-7

12、椎间盘膨裂,颈椎退行性变。2006年7月行“后路钢板术+前路减压复位+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手术治疗。2009年6月其在太和医院检查,显示:C6-7椎间盘突出,颈椎术后改变。2006年与2009年两次检查表明:其部位和病症完全相同。这充分说明:李元银所受伤为严重外伤损害病史,为2006年6月工伤致残所致。2、2009年7月29日,因民事诉讼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田家法庭委托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就李元银颈椎C6-7椎间盘膨出与2009年6月3日与龚丽发生纠纷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李元银的病情属于急性颈6-7椎间盘突出症。该急性椎间盘突出症系颈部快速

13、运动损伤,椎间盘突出症与损伤和椎柱退变相关(损伤为2006年工伤所致,椎柱退变2006年9月工伤治疗后检查即已经形成),且李元银急性颈C6-7椎间盘突出不能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李元银系急性颈C6-7椎间盘突出症,其椎间盘突出症与损伤和椎柱退变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伤与本次所谓伤害无关。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符合真实情况,明显偏颇。理由是:鉴定意见书称:“本次外伤前能从事体力劳动,说明3年前功能障碍消失。”该说法仅仅是依据被鉴定人的陈述,这也完全可以说明其伤可能是长期体力劳动所致。鉴定意见书称:“根据活体检查所见,结合送检病例资料等”,而“活体检查”项目中2006年7月太和

14、医院X片并未陈述“颈椎间盘变性并C5-6、6-7椎间盘膨裂,颈椎退行性变”病症。故该鉴定书依据有误。同时鉴定意见书采用主观推理,自由心证的手法,在“因果不能排除”的前提下就得出轻伤结论,的确是武断,不负责任。4、2009年6月11日竹山县公安局出具意见认为:李元银伤情不构成轻伤。我们的意见是:1、李元银对2009年6月11日竹山县公安局的伤情鉴定不服,应当先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采用主观推理,自由心证的手法,在“因果不能排除”的前提下得出轻伤结论,的确是武断,不负责任,不应采信。3、贵院依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主观推断、前后矛盾、疑点重重的鉴定意见书立案,作为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唯一证据,实属值得商榷。4、所有医院方材料显示李元银伤情为陈旧性损失,旧病后遗症,与我无任何关系。综上,特请求依法对李元银的伤情、伤形成时间、与本次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可以评残等进行综合性鉴定。同时为了确保鉴定真实准确,避免其他因素的影响,特请求贵院委托x公安部下属的鉴定中心(属地北京)进行鉴定。此致申请人:年月日第6篇:伤情鉴定申请书样本伤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XXX公安局依法对XX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事实和理由:XXX年X月X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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