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案例分析.doc

文档编号:1439811 上传时间:2022-08-10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社会保障案例分析一、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案例:江某不久刚应聘一家外资企业的主管被录取,可进入企业后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部门主管明确告诉江某:根据公司的常规做法,应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现金的形式随同工资一同发放给员工,公司不再单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该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分析:当前许多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和简化工作程序,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其实这种做法不但违法,而且对单位和员工都是有害无益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的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

2、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而改变。二、养老保险案例:某汽车配件厂工人甘某年满52岁,男性,本企业工龄20年,患有高血压、腰肌劳损、慢性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2000年,甘某向厂方提出办理病退的要求,并出具当地人民医院“因多种慢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厂劳动工资科认为,甘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就为甘某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的手续。甘某病退后休息了一年,在朋友的帮助下,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生意很不错。同厂的一些职工看到甘某病退后做买卖发了财,纷纷仿效,也以患

3、病为由提出病退要求,厂方见病退的人太多,决定停止办理,引起有关人员的不满,说甘某能办我们为什么不能办?厂方无法解释。分析: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要满足年龄、工龄和缴费年限等条件的限制。(1)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工龄。工龄有连续工龄和总工龄之分,总工龄是劳动者所有工作年限之和,连

4、续工龄一般指劳动者在某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退休要求有连续工龄10年。(3)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也称投保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为15年,我国许多地方,如上海市要求为10年,大连市为15年。甘某提出的退休的要求,必须符合年龄条件、工龄条件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前两个条件甘某都符合,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应该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才能认定。该厂只凭医院证明,没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即为甘某办理病退,是不正确的,责任主要在厂方。三、医疗保险案例:陈某系某某工具厂工人,陈某称爱人心脏病一直很重,医生说需要手术,手术没有成功,其爱人

5、病故。申诉人请求被诉人按大病统筹的规定报销其爱人张某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的医院费共四万六千零七十五元两角六分。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其爱人看病所花医疗费两千九百九十六元七角八分和独生子女医疗费八十五元两角八分。其爱人其独生子女抚养费和亲生母亲赡养费按规定支付。被诉人辩称,自九四年以来本企业生产经营非常困难,因此,解决张某医药费的办法,一、退回其工资中扣除的大病统筹费,原扣多少退多少,抵充医药费,其余部分由申诉人负担;二、不退大病统筹费,待厂资金好转后分期分批解决。经调查,申诉人之妻张某原系被诉人处工人,张某因病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

6、八年十二月四日在某医院住院,其间共花去医药费四万六千零七十五元两角六分,现已病故。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八年十月,张某花费医药费两千八百零七元七角八分;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张某花费医药费一百八十九元;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其独生女陈某某花费医药费八十五元两角八分。本案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一、被诉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诉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的医疗费三万七千五百二十一元八角二分;二、被诉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诉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的医药费一百七十元一角;三、被诉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诉人之女救济费两千七百零三元一角二分;四、驳回申诉人

7、的其它仲裁请求;五、仲裁费用,受理费二十元,处理费一百八十元,共计二百元,申诉人负担五十元、被诉人负担一百五十元。分析:根据当地政府制订的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第十二条“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两千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一)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部分支付百分之九十;(二)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百分之八十五;(三)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百分之八十;(四)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百分之八十五;(五)

8、五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百分之九十。”申诉人报销其妻张某一九九八年十月前的医药费和其女陈某某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的医疗费的仲裁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时效期,故仲裁庭不予支持。四、失业保险案例1:谭某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开具有关证明。谭某不服单位的决定,但既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又不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后,因生活困难,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其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分析: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法定原因暂时失去职业时,国家和社会对其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

9、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的。本例中,谭某在失业后6个月中没有办理失业登记,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的条件,所以不能领取。现在谭某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先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案例2:姚某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为6年,失业后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1年后再次失业。假设当地规定累计缴费满6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4个月,累计缴费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个月,姚某再次失业可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少?分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

10、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姚某首次失业时应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实际领取2个月后重新就业,不再符合领取条件,停止领取时尚未领取期限为11个月。姚某再次失业时应可领取2个月,但加上尚未领取的12个月共14个月,没有超过24个月,可以按照1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五、工伤保险案例1:王某系某私营企业职工,1997年与该企业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1999年3月,王某在工作

11、中因工负伤住院治疗1个月。病愈后,企业拒绝支付王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只报销了药费。另外还以王某误工为由,扣发了王某住院期间的一半工资。王某多次找单位交涉,要求报销全部住院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并补发住院期间被扣发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予理睬。理由是王某的试用期未满,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能享受全部的工伤待遇。该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分析:王某是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停止工作,应给予王某一定的治疗期限。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本案中,王某因工负伤住院治疗

12、一个月,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王某工伤津贴。王某属试用期内职工,其工资标准虽低于试用期满的职工,但他有权获得试用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扣发王某一半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案例2:1990年5月牛某某被招收为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1993年3月4日该站以牛某某星期日自发组织学友出外游玩,违章通过“禁止通行”的铁路隧道,被火车撞伤,久治未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牛某某代为申诉,提出:牛某某是因在紧急情况下抢救他人而被撞伤致残,要求按工伤处理,并撤销解除牛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1、1992年2月24日(星期日)牛某自发组织学友刘某等5人出外游玩,当他们进入标有“禁止通行”的28号

13、隧道,正在铁路线上行走时,某次列车亦鸣笛声不断。此时,牛等4人已退至道轨外的安全地带,唯有刘某尚在道轨之中。刘只注意到正前方开来的某次客车,却没有发现另一列车已骤然驶近其身后。牛某某见状,扑上前去将刘某推出道外,而本人却因躲闪不及,被机车手扒杆撞伤头部。被立即送铁路医院抢救。后又转外地医院继续治疗,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某医药采购供应站付2万余元医疗费。牛某某的生命虽然得以保全,但已成为植物人。2、牛某某等人进入有“禁止通行”明显标志的28号隧道,在铁路线上行走,造成伤残事故。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

14、项之规定,牛某某一行5人都负有责任。3、牛某某是在星期日非“工作”情况下,舍己救人造成伤残。处理结果根据以上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部工资局1963中劳薪字17号第2项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2)之规定,裁决如下:1、牛某某虽有违章行为,但考虑到牛的实际情况其致残应比照工伤处理。2、撤销某医药采购供应站19936号关于解除牛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3、仲裁费20元和处理费15元由被诉方承担。分析:本案事实清楚,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本案适用的法规。劳动部工资局1963中劳薪字17号第2项规定:“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应享受

15、工伤待遇。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指出:“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一、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费的合法性(一)案例背景201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1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二)案例分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x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启牛文库网为“电子文档交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

本站是网络服务平台方,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侵权客服QQ:709425133 欢迎举报。

©2012-2025 by www.wojub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4006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