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在审查组成立临时党支部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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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创范文 仅供参考关于在审查组、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局机关批准成立的审查组和县委成立的巡察组。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执纪审查、巡察时间在1个月以上,正式党员人数35名的,应设立临时党小组;6名以上党员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从机关外抽调党员组成的审查组、巡察组,不论审查

2、组、巡察组人数,均应成立党支部(党小组)。第四条 临时党小组,可设组长、副组长、廉政监督员各1名。临时党支部,可设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第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审查组、巡察组,按照“同步成立、同步工作、同步撤销”三个同步的原则,在审查组、巡察组成立时同步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审查、巡察结束时,同步撤销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第六条 审查组、巡察组临时党支部委员会由审查组、巡察组第一次党员大会推选产生,书记一般由审查组、巡察组负责人担任,支部委员要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党小组组长可由机关党支部指定具体负责人。第七条 审查组、巡察组成立后2日内应分别向机关党支部和县委巡察办报送石城县纪委审查组临时党支

3、部(党小组)成立审批表或石城县委巡察组临时党支部成立审批表,统一由机关党支部做好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报批工作。第八条 审查组、巡察组党员一律编入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参加党组织活动,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从机关外抽调的党员,来参加纪律审查、县委巡察工作时需开具党员身份证明,党费在党组织关系所在地交纳;从机关内部抽调的人员,不需要办理党员身份证明手续。第九条 审查组、巡察组临时党支部撤销时,应分别向机关党支部和县委巡察办报送石城县纪委审查组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撤销申请表或石城县委巡察组临时党支部撤销申请表,并报送成立至撤销期间临时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统一由机关党支部做好临时党支部撤销报批工作

4、;临时党小组撤销时,不需报批,只报送成立至撤销期间临时党小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围绕审查组人员思想实际,严格落实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小组会和党课制度的“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书记(组长)必要时也可围绕某一主题上专题党课。第十一条 服务执纪审查工作。围绕执纪审查进展情况和审查对象思想状况,积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协助安排审查对象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根据执纪审查工作需要,经批准审查对象可参加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学习活动。通过有效的组织形式,促进审查对象深刻反省、

5、认识错误、交代问题等。第十二条 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结合执纪审查、巡察工作实际安排学习内容,组织政治理论和执纪审查、巡察业务知识集中学习,及时传达机关党支部的重要学习内容和重大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严格防止私自接触审查对象或被巡察单位和相关人员;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办案、巡察,以案谋私、办人情案;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及时通报其党组织,并报机关党支部备案。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临时党支部(党小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由其所在党组织

6、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审查、巡察结束前,召开一次审查组、巡察组全体党员会议,对参与执纪审查、巡察工作的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机关党支部,抽调的党员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评议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并作为评优评先依据。第十五条 做好党建资料归档。规范做好党员会议和组织活动记录等工作,注意收集、整理反映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撤销时相关资料移交给机关党支部。第十六条 关心关爱党员干部。关注审查组、巡察组人员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适时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释放压力,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第四

7、章 组织协调第十七条 审查组、巡察组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要加强与机关党支部的联系,按照机关党支部工作部署,结合执纪审查、巡察工作实际开展活动。第十八条 机关党支部要牵头抓好审查组、巡察组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建设,定期对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机关党支部与案件监督管理室或县委巡察办共同做好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机关党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组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成立审批表审查组名称审查组组长审查开始时间党员人数审查地点 审查组第一次党员会议情况 年 月 日机关党支部

8、意见 年 月 日县直属机关工委意见 年 月 日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组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撤销申请表审查组名称审查组组长审查起止时间党员人数审查地点临时党支部撤销事由 年 月 日机关党支部意见 年 月 日县直属机关工委意见 年 月 日中共县委巡察组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成立审批表巡察组名称巡察组组长巡察开始时间党员人数巡察地点 巡察组第一次党员会议情况 县委巡察办意见 年 月 日机关党支部意见 年 月 日县直属机关工委意见 年 月 日中共县委巡察组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撤销申请表巡察组名称巡察组组长巡察起止时间党员人数巡察地点 临时党支部撤销事由巡察任务结束 县委巡察办意见 年 月 日机关党支部意见 年 月 日县直属机关工委意见 年 月 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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