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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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446号)等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个方面:(

2、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七)超层越界开采;(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

3、有效措施;(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

4、重新取得或(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

5、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的10%的;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

6、规定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4年6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

7、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主要内容和依据:其中: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

8、产能力的范围及运行时间:(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筒直径在2m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二、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三、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依据:(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

9、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二)取依法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三)工作水泵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排水管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四)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V水仓8Qs(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V2(Qs+3000)且应符合V4Qs(m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四、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

10、依据:(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二)年产6万t以下(不含6万t)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的备用电源。(三)年产6万t及以上的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两回路应均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四)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11、判定标准 五、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主要内容和依据:(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二)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三)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四)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五)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六)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七)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环节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八)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

12、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六、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主要依据:根据当年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采煤工艺、采掘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各参数的取值可参考前几年的实际情况,不得以增加工作面个数提高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AC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L平均长度.h平均采高.r原煤视密度b平均日推进度.n年工作日数,取330d. N正规循环作业系数,一般取0.8.c回采率a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掘进煤量按照掘进巷道分类长度、断面计算:AJ掘进煤量,万t/a;

13、r原煤视密度. Si第i个巷道平均纯煤面积.Li第i个巷道年总进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七、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依据:(一)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主要通风机和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二)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三)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四)矿井有2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之和;矿井

14、必须按照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主要内容和依据:(一)矿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必须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相关要求;(三)矿井应当具有核定需要的瓦斯参数基础数据,如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等。进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时,矿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等指标应当以核定时上年度正常生产期间的数据为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九、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地面生产

15、系统能力主要是地面筛分、地面输送机、外运装车(含铁路运输及汽车运输)、储(贮)煤场等各生产环节的能力;(二)地面生产系统能力应根据实际生产设施核定,并取系统中各环节设备的最小能力为地面生产系统核定能力;(三)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7d的矿井产量。储煤能力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四)地面生产系统煤仓(场)至装车外运各环节的处理能力富余系数为1.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二)30万t/a至60万t/a矿井,以5万

16、t/a为一档次;(三)6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10万t/a为一档次;(四)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30万t/a为一档次;(五)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a为一档次;(六)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为一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超强度生产是指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生产。1.井口位置及工业场地选择应坚持少占土地、少压资源、保护生态、和谐环境原则;开拓方式应根据地面自然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按平硐、斜井、立井的顺序进行论证选择。2.改扩建、技术改造及资源整合矿井应优先利用原有井筒及生产系统。3.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4.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5.推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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