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字经(精选2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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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字经(精选27篇)三字经 篇1答辩人:xx市第X金属机械厂,住址地:xx市XX区XX街X号,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金,系本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吕,男,x年出生,系本厂法律顾问,联系地址:XX市XX区XX街X段X里号。被答辩人:xx市轻纺机械厂,厂址:xx市XX区XX街X段X里X号。法定代表人:安,男,系该厂厂长。案由:加工承缆合同纠纷。答辩人现就xx市轻纺机械厂诉xx市第X金属机械厂加工承缆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x年七月十六日,我厂与被答辩人签定了铝轴套的加工合同,并订有协议书。合同规定,由被答辩人供应铸铝毛坯,由我厂按约加工,每件加工费用120元。我厂先后两次从被答辩人处取来铸毛

2、坯2800件,加工后,交回成品2300件。交货时,被答辩人经过验质、核实数字后,已收受入库。二十天后,被答辩人却口头通知我厂,说明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我厂按协议赔偿。我厂曾要求被答辩人提出不合格外的检验数据。例如:如果是尺寸超差,应指出超差的部分和测量的数据;如果是光洁度精度等级不合格,应提出具体部位,况且光洁度与材质有关,亦应提出零件材质物理及化学性能的分析报告。我厂将上述意见通知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至今未提出任何数据和报告。所以,被答辩人的起诉,只凭笼统的通知,即要求我厂赔偿,其理由是不充足的。我厂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被答辩人能够提出所有技术数据报告,有充分理由说明他们的测量方法是正

3、确的,测量数据是准确的,材质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根据说明我厂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那么,我厂愿按协议第5条规定,承担全部违约金,并予以赔偿。否则,我厂不能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反,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我厂因中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X元,并要求被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附被答辩人验收证据两份答辩人:xx市第X金属机械厂(章)法定代表人:金(章)委托代理人:吕(章)x年二月十日三字经 篇2尊敬的领导: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查阅我的求职信。从网上获知贵公司的招聘信息,特写此封求职信推荐自己。今天我应聘的职位是销售经理助理。希望这篇求职信能帮贵公司找到一位

4、有志青年,也希望您能成为我成功路上的指路人,让我拥有一个成功的起跑点。我叫,毕业于XX学院专业。虽然我是应届生,但是我有丰富的社会实践,在学校中,我不断的培养自己的综合能力,为自己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校外,我总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可以锻炼自己的机会,让我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展现自己实力的舞台。本人性格开朗,为人细心,做事一丝不苟,能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事务处理能力及执行能力。思路清晰,分析能力强。经过在校期间的锻炼,不但锻炼了我的沟通协调能力,还让我在组织纪律性和人际关系沟通技巧上有了明显的提高。我有不错的学习能力,能熟练操作office软件,熟悉办公软件的操作,能较好的完成上级

5、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工作后的总结善后。“会当击水三千里,直挂云帆济沧海。”背负着沉甸甸的责任和期望,我真诚地等待着您的检阅,期盼着能为贵单位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祝您和贵单位事业兴旺发达、蒸蒸日上!热切期盼您的回音!此致敬礼!求职人:20xx年xx月xx日三字经 篇3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此外,答辩

7、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x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

8、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

9、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此致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字经 篇4答辩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答辩人就上诉人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

10、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答辩人认为,住宅小区和锅炉属两个独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权,物权的客体就是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创设,所以说物权法定。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对于不动产,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后,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1、答辩人取得了()第10119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不动产物权。而该锅炉正是建在该地上的建

11、筑物。反过来,1号楼盘和2号楼盘是取得()第10119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建筑物,其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证,地类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区划内。2、从物本身的权属上讲,锅炉是答辩人自己出资购买的,也是自己出资安装的,其所有权属答辩人,而小区住宅分属各业主,因此,是相互独立的物。3、锅炉土地登记时间为x年1月26日,而楼房土地登记时间为x年4月4日,锅炉先于楼房而批建,一前一后,从时间上,无法认定锅炉是该小区的附属设施。4、从实际使用上讲,锅炉是原告为了给自己办公及餐厅供热,而非专为1号和2号楼盘供热,而以前锅炉为小区供热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有偿行为,双方也不存

12、在从属性。5、锅炉房也办理了独立的产权证,锅炉设置在锅炉房内,锅炉和锅炉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通过以上两个建筑物构造及用途上的区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锅炉房和小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物权法上的两个物,设置在锅炉房内的锅炉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设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邻关系;逻辑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问题,是一种并列关系。物权法上的公用设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而且物权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公用共有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锅炉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审在该判决中认定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一

13、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锅炉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建设费里了。实际上前面已经阐述了答辩人的锅炉和小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所以,锅炉不属于小区附属公用设施,上诉人所交纳的房款中当然也不包括锅炉建设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房款中含有锅炉建设费用,但从一审至今,上诉人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成立。相反,倒是上诉人引用的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因已被废止,而引用错误。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三、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所谓履行自己的职务纯属借口。答辩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为响应政府在城区范围内被告集中供热的号召,并提前进行了通知,拆除锅炉也是答辩

14、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上诉人一再无理阻挠,已经明显构成侵权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规定,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得到业主的授权,而不是上诉人自封职务。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到目前为止,锅炉放置在户外,要由专人负责看管,费用已达5000元。而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

15、订的锅炉转让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须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应当赔偿给被上诉人以上费用17500元。对此,请求法庭支持。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十一月十日三字经 篇5当你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或许我刚离开,或许已经离开很久了,又或许你根本不知道,我已经忘记了在你世界的边缘徘徊了多久,努力了多久,可最后我还是选择了放弃,从你的世界那里远远的离开,我不知道是否还会有那么一年我还能再回来,也许真的不会了,很久以前我就想过离开,可心里还是不能把你放下,但没想到会是这样的一种方式结束,我知道你并不在乎,你从来没有听过我的感受,更没有关心过什么,不过这已经没什么。我尝试了很久,真的做不了你的朋友,更谈不上什么知己了,我们对彼此的感情是不一样的,没想到我真的就这样的失去了你,那个原先的你,也许我是不是应该一直待在你的身边,从未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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