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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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篇一:临朐县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临朐县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县水利局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为清除河道障碍,提高全县河道的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今年安全度汛,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全县河道清障整治活动。 一、全县河道的基本情况 我县境内有大小河流230条,河道总长度571公里,其中主要河道19条、418公里,流域面积3536平方公里。 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河道统计表 河道是重要的泄洪通道,河道障碍将导致水位抬高、洪水漫溢,冲淤的树木、大体积障碍物等还会阻塞桥涵、溢洪道、放水洞等,进而酿成更大的灾害。由于早期河道治理标准低等历史原因

2、和受利益驱动、人为活动破坏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树木下滩、养殖进河、缩河造地、违章建筑、超限超量采砂等现象大量存在,部分河流形成了脏、乱、差的状况,亟待进行清理整治。 二、清障及整治范围和内容 清障整治河段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各大中小型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清障整治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树木、高杆作物、养殖大棚、违章建筑、砂(石)堆、垃圾堆、无证采砂、越界采砂以及未经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等。 三、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6月15日6月20日)

3、 各镇街和有关村分别对辖区内的河道障碍物情况、涉河建设项目等进行调查摸底;县防汛办检查组就检查出的河道障碍物情况反馈至有关镇街。县砂管办对各砂场开采弃料堆积情况、洗砂淤积河道情况以及无证采砂、越界开采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宣传发动及自清自纠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发布通告,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所有违章主体限期清除;属于超限超量采砂、非法洗砂,造成河道淤积、堤防损坏的,由采砂、洗砂户自行纠正到位。 3、强行清除阶段(7月1日7月15日) 对河道内没有自行清除的违章树木和障碍物,由所在镇街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于影响

4、全县防洪安全的主要河道内的违章建筑、障碍物和阻水林木,在期限内未清除的,县政府将成立由水利、林业、国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强力推进河道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堆积弃料、淤积河道及破坏堤防,在期限内未自行纠正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原审批机关、砂管办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对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4、验收及巩固阶段(7月16日7月20日) 县政府对全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织进行总结验收,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5、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沿河生产单位、河道采砂、河道内建筑物的审查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群众工作,建立日常管理的常效机制,巩固好已经取得的治理清障成果。 四、组织保障措施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镇街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政府成立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从县政府办公室、县水利局、林业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砂管办等单位及有关镇街抽调人员组成。 第一、第二阶段违章设施清除由所在镇街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砂(石)弃料堆的清理复平、违章采砂、洗砂的整治清理由县砂管办负责;第三阶段强行清除工作由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负责。篇二:乡镇河道清障方案 x

6、x镇2016年河道清障整治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清除河道障碍,提高全镇河道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河 道行洪正常、安全度汛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河道清障整治专项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各村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属 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村组织人员对本村内河道进行检查清理,将河道清障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做实做细,落到实处。 二、全镇基本情况 xx镇境内主要河流有、xx沟 和 , 沟发源于xx镇 村 , 由 、 、 三个村支流汇流而成,xx沟发源于 ,由 、 、 三个村支流 汇流而成。 和 自东南向西北贯穿全镇,在与 交界处共同汇入 水库,

7、是 县城用水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特别是侵占河道的养殖网场、违种作物、违章建筑、违法采砂、堤防堆沙等现象存在,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构成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亟待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障范围和重点清障整治范围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各中小型河道,清障的重点: 一是对河道内的违章建筑,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镇联合国土所组成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于6月1日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上报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等相关部门,于6月10日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二是6月1日前对河道内所有采沙场下发禁采通知,对于偷采和不听劝阻的,上报县水务局及河道管理处强行拆除采砂工具,严厉打击非法采

8、砂现象的发生。 三是对在行洪河道内增设养殖网架、堆积秸秆杂物等影响行洪的行为,由各村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6月10日前拒不整改的,由村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保证汛期水上安 四是对在河道内开荒种田,特别是种植高杆作物影响行洪的,要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由各村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于6月10日前彻底清除阻水作物,确保行洪安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5月23日)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要分别对辖区内的河道障碍物、养殖网架、堆砌秸秆、农作物等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准确及时。2、宣传发动及自清自纠阶段(5月24日5月31日) 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

9、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所有设障主体在5月31日前自行清除违章障碍物。 3、强行清除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对于在行洪道内设置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阻水网架、秸秆、废弃建筑物、农作物等,由所在村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期限内未清除的,镇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组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验收及巩固阶段(6月11日6月16日) 镇政府对全镇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10、。篇三: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

11、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 (四

12、)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和实施,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

13、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

14、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

15、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

16、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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