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宣贯培训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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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673(2019版)宣贯培训材料(第六章),2019年6月 杭州,未来标准体系框架,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其中城乡建设部分共38本。,项目建设类(14本)1室外给水工程项目规范2室外排水工程建设规范3室外供热工程项目规范4燃气工程项目规范5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7园林工程项目规范8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9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10住宅项目规范11公共建筑项目规范12特殊建筑项目规范

2、13特殊设施项目规范14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通用技术类(24本)15城乡规划通用规范16工程勘察通用规范17建筑安全防范通用规范18城乡测量通用规范19工程结构设计通用规范20无障碍通用规范21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2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23砌体结构通用规范24钢结构通用规范25木结构通用规范26组合结构通用规范27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2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9建筑环境通用规范30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3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3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33市政管道通用规范34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35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控制通用规范36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

3、康通用规范37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38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第6章 建筑物设计”主要修订内容,对建筑物的使用人数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补充对地下室的相关要求。对设备层和避难层避难区外布置设备用房增加了相关要求。增加了对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要求。明确楼梯净宽度的概念,增加踏步防滑系数要求。增加了墙身隔声、防渗要求;增加了外墙外窗台防排水构造要求。增加了门窗、幕墙、防滑楼地面、吊顶的设计要求。新增室内外装修材料的环保要求。增加了对既有建筑改造的要求。,“第6章 建筑物设计”修订概要目录调整,GB50352-2005(15节)6.1 平面布置6.2 层高和室内净高6.3 地下室和半地下

4、室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6.6台阶、坡道和栏杆6.7楼梯6.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9墙身和变形缝6.10门窗6.11建筑幕墙6.12 楼地面6.13屋面和吊顶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6.15室内外装修,GB50352-2019(17节)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2 平面布置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6厕所、盥洗室和浴室6.7台阶、坡道和栏杆6.8楼梯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10墙身和变形缝6.11门窗6.12建筑幕墙6.13楼地面6.14屋面6.15吊顶6.16管道井、烟道

5、、通风道6.17室内外装修,“第6章 建筑物设计”修订概要强条调整,GB50352-2005(5条)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

6、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GB5035

7、2-2019(3条)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保留)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m。(原条文为一般性条文,新增)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保留),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1.1 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照标定人数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基本

8、保留)6.1.2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基本保留)原条文: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条文说明6.1.2 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即未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物,如商场、展厅等,其使用人数应根据有关设

9、计规范,按房间的人员密度值进行折算,根据所处城市、地段、规模等不同,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合理人员密度,以此为基数,计算厕所洁具等配套设施的数量,以及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1.3 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筑中,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下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地下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上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保留)原条文:3.7.2 公共建筑中如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

10、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6.2 平面布置,6.2 平面布置,6.2.1 建筑平面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要求合理布局,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保留)原条文: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6.1.4平面布置宜有一定的灵活性。条文说明6.2.1 建筑的使用寿命较长,在设计时无法预见今后的变化,若平面布置具有灵活性和可变性,可为今后的改扩建提供条件。,6.2 平面布置,6.2.2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的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基本

11、保留)6.2.3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设置。(新增)6.2.4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基本保留)原条文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等相关规定。(已调整至3.5节)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6.1.5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条文说明6.2.3为新增条文,强调了建筑出入口与场地布置及交通组织等协调的关系。6.2.4我国是多震区国家,本条对地震区建筑平面布置的特殊性提

12、出了符合抗震要求的相应规定。,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3.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等综合确定,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原条文: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条文说明6.3.1 鉴于不同使用功能建筑对层高的要求有较大的差别,具体到每个建筑也存在差异性,所以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应结合具体的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等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3.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

13、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保留)原条文: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条文说明6.3.2本条款对室内净高计算方法作出规定。除一般规定外,对楼板和屋盖的下悬构件(如密肋板、薄壳模楼板、桁架、网架以及通风管道等)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规定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构件下缘(肋底、下弦或者管道底等)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3

14、.3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保留)原条文: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条文说明6.3.3建筑各类用房的室内净高按使用要求有较大的不同,应分别符合相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空间带有共同性,规定最低处不应小于2m的净高是考虑到人体站立和通行必要的高度和一定的视距。国内外规范一般按此规定。,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

15、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其出入口,出入口、进排风竖井等的地面建(构)筑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基本保留)原条文: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互相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条文说明641642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地下空间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由单一的开发利用模式逐渐转变为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建筑地下室尤其大型公共建筑的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连接的实例逐渐增多。为突出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联系的重要性,将原通则

16、6.3.1条相关内容单列出为6.4.2条,并强调联系便利,同时分界明确。,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2 地下建筑连接体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做到导向清晰、流线简捷,防火分区与管理等界线明确。(基本保留)原条文: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互相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条文说明641642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地下空间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由单一的开发利用模式逐渐转变为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建筑地下室尤其大型公共建筑的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连接的实例逐渐增多。为突出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联系的重要性,将原通则6.3.1条相关内容单列出为6.4.2条,并强调联系便利,同时分界明确。,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建造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新增)条文说明643目前设计项目中的室外管线设计往往滞后,且设计人员对护坡挡土墙厚度不甚了解,地下室边界退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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