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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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修改的整体思路,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2022/7/17,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2022/7/17,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强化和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2022/7/17,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规定矿山以及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22/7/17,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

3、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022/7/17,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2022/7/17,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更好地发挥作用,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

4、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022/7/17,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二)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一是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二是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 条件各程

5、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2022/7/17,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三)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难以适应重点领域监管的需要。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以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金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处罚规定。,2022/7/17,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

6、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2022/7/17,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四)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对存在交叉、重复或者实际效果不明显的审批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论证条件”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成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2022/7/17,目 录,2022/7/1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7、,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22/7/17,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一章 总 则,2022/7/17,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生产经

8、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022/7/17,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20

9、22/7/17,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022/7/17,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

10、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022/7/17,第一章 总 则,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

11、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22/7/17,第一章 总 则,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022/7/17,第一章 总 则,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

12、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2022/7/17,第一章 总 则,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022/7/17,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13、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2/7/17,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22/7/17,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14、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022/7/17,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

15、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022/7/17,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22/7/17,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16、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2022/7/17,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022/7/17,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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