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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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1、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2、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3、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4、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5、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动物疫情记录和报告制度1、兽医人员每天应该检测并记录所有的疫病。2、如发现有口蹄疫、羊痘、羊胸膜肺炎等疫情,应该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并记录在案。3、如发现疑似重大疫情,应该及时

2、与本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照规定和程序上报,并记录在案。4、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5、不得谎报瞒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疫情。6、情。7、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蔓延或者其他危害的,依法承担法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律责任。8、由兽医人员负责填写动物疫情记录。9、由场长负责监督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二、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三、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四、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

3、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五、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免疫标识管理制度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六、免疫标识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上的信息对

4、应一致,实现可溯。规模养场消毒制度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水、池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五、定期或适时对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

5、器械等的消毒工作。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九、按规定做好本场消毒记录。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本场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从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报市场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四不准一外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规范进行无害化外理。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外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手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三、病死或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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