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解读PPT培训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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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报人:某某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条例细化了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公共财政资金节用裕民。条例共8章97条,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2020年8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010203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四章 预算执行05060708 第五章 决 算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法律

2、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0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

3、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

4、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

5、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第九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一)均衡性转移支付;(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第十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县级以上各级政

6、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02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7、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三条: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

8、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第十四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二章 预算收支

9、范围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七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十八条: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统筹层次由上级

10、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三章 预算编制03第十九条: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第二十条: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一条: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对预算事项合理分类并分别规定的支出预算编制标准,包括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标准。地方各级政

11、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三条:中央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核。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或者地方预算

12、,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13、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财政部。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

14、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十条: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制定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

15、存量资产情况编制相关支出预算。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十三条: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地方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

16、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十五条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第三十六条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十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地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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